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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论略(4)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5.职业培训权

  职业培训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训练和教育的权利。职业培训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技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指出:“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5页。)职业培训之所以成为一种权利,就在于其对劳动者工作权、报酬权和职业安全权的实现具有一种现实的保障功能,能够间接地为劳动者带来利益。因为职业培训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扩大择业领域,获取较高的劳动报酬,并可以减少职业伤害。职业培训分为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就业前培训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国家和社会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要求,不仅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所支撑的财力状况,而且也与国家的福利制度类型和水平密切相关。尽管国家应该创造一切条件以扩大职业培训的规模和水平,满足劳动者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要求,但是在立法操作上却难于确定一个量化的标准,来判断国家的义务履行状况,劳动者也不可能起诉国家以实现职业培训权。与此相反,在职培训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根据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在职工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法定义务。由于有了特定的义务主体和法定义务内容,劳动者岗前培训的权利具有了现实性。劳动者上岗以后的继续培训有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效率,但需要付出成本,有时用人单位并不具有组织安排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法律同样难于通过强行性规定进行立法上的量化,因此,劳动者在岗上继续获得培训的权利实现的程度较低,而且制度差异较大。

  6.民主管理权

  民主管理权是劳动者可以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民主管理权不同于企业经营权和投资人的股东权,它实质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民主在企业内部权利结构上的表现。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劳动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是否享有民主管理权?权利基础何在?都是存有争议的问题。由于劳动关系是一种内部关系,它固定劳动者的职业安排,使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的一个成员,内部成员关注和监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理论上是合乎逻辑的。同时,从利益关系上考察,用人单位的事业兴衰,利益得失,都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个体利益,所以出于保障和实现劳动者权利的目的,法律也应该赋予这部分劳动者以民主管理权。不过,民主管理权的范围和力度应该加以一定的限制,不能影响和阻碍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使。在西方国家出现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许多企业通过实现“劳者有其股”和加强具有整合功能的企业文化建设,来扩大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的渠道。由此观之,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权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劳动权利是劳动权发展的一个趋势。

  7.团结权

  团结权是宪法和劳动法确认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团结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主运行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则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团结权(狭义)、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这三项权利被国外劳动法学界普遍称为“劳动三权”,日本法学界则称为“劳动基本权”。(注:参见常凯:《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广义团结权的特点是:团结权虽为劳动者个体所享有,但并不是由劳动者个体来行使的,而主要是劳动者集体组织-工会来行使;团结权虽为劳动权的组成部分,但与一般劳动权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它是一般劳动权实现的一种保障力量。在劳动关系的发展史上,正是因为逐渐生成了劳动者的团体力量,才改变了劳资力量的严重失衡状态,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历史经验表明:社会协调和经济发展以劳资关系协调为条件;劳资关系协调以劳资力量趋于平衡为前提;而实现劳资力量平衡又必须强化弱者-劳动者的力量;强化劳动者的力量必须凭借公共力量和团体力量介入劳资关系;团体力量介入劳资关系必须以团结权为基础而获得合法性。可见,团结权具有促进劳资关系协调的权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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