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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新闻自由理念的形成和发展(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美国民主之父杰斐逊也为言论和新闻自由作出了最有力的理论贡献。在其起草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草案中宣称:“真理是伟大的,如果任其自然,她终将得到传播。她是谬误天生的强大敌手,对争辩无所畏惧。”(J.HerbertAltschull,Agents ofPower,p.21.)他还留下了一段十分著名的话:“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段语录被美国新闻界作为标准的范文不断地复制出来,高悬于各报社的墙上。杰斐逊坚信:“人可以靠理性和真理来治理。所以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向他开放一切通往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所发现出来的最有效的道路便是新闻自由。”他认为,“可以放心地信任”人民,“让他们听到每一种真话和谎言,并且作出正确的判断。”(《杰斐逊集》(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1325页。)

  不过,杰斐逊对新闻自由的乐观主义在他担任总统的年代由于屡受报纸的攻击而受到冲击。他报怨说:“从没有读过报纸的人比那些读报纸的人更了解情况,正如一个一无所知的人比满脑子装满谎言和谬误的人更接近真理。”(参见《杰斐逊集》(下),第1365页。译文据英文做了部分改动。)他发现报纸过度自由会造成一种“危险的情况”,认为新闻的客观性和理性竞赛必须根据美国人民的最高利益予以限制。所以他呼吁用“有益的压制”来对待“虚假的诽谤性文章”。这表明一个真诚的民主主义者面对现实,也处于两难境地中。在他对新闻自由的乐观信念与新闻界令人担忧的滥用自由的现实之间,在他抽象保证的彻底的新闻自由同他认为在新兴国家中建设一种社会的实际需要之间,发生了明显的冲突。

  在杰斐逊身上出现的矛盾在更大的范围内也出现于美国社会和整个西方社会。近代民主制度确立起来之后,一般都在法律上抽象地承认了新闻自由。但对于新闻自由的涵义的界定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这个过程充满着斗争。总起说来当代西方新闻界比起19世纪初来,其享有自由的范围要大得多,其法律的保障和社会舆论的支持也大得多。

  在当代,经过数百年民主制度的培育,新闻自由的信念在西方社会已经根深蒂固。J.阿特休尔针对美国的情况指出:“的确,对第一修正案思想的信仰之根深蒂固,有如对宗教教义的信仰一般。以至于在美国,人们把它赞誉为‘美国生活方式’的本质性的一部分”。“我们能够很有把握地指出,美国公民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认为民主制度之所以兴旺,某种程度上归因于新闻媒介传播的信息。”(J. Herbert Altschull,Agents of Power,pp.18、19.)

  2、新闻自由的扩大

  民主制度和它在法律上保障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大众传播事业发展的精神摇篮。民主制度下的党派竞争产生了对媒介及言论自由环境的需要,竞争各方都要制造舆论,公开的政治辩论也刺激了公众对政治生活的关心,以及掌握政治信息和理解政治问题的兴趣。在英、美、法等国的现代多党制形成时期,大体上也是报纸开始成为政治生活的一支重要力量的时候。民主制度为19世纪兴起的真正的大众传播媒介提供了政治法律上的保障,同时,大众传播媒介作为一种新崛起的政治因素和独立的政治势力,它本身又成为维护、扩大和发展新闻自由最积极的力量。在当代,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以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款(美国)之类的法律为基础,不断扩大着新闻自由的范围。

  民主制度使各种政治势力竞争合法化,所以必然保障政治上的自由讨论。政治上的言论自由在古代民主制度下就已存在。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在此之外,还保障了不能以宗教信仰理由实行对新闻的控制。19世纪以后,套在新闻界脖子上的一道紧箍咒是诽谤罪。所有国会议员在法律上都享有不受诽谤指控的权利,只要他们的言论被认为与他们作为公职官员所承担的责任有关。国会议员的这种权利可以追溯到遥远的中世纪议会刚刚诞生的年代。而他们的言论往往是经过媒体报道而公之于众的。不过,新闻记者却没有这项特权。对诽谤的惩罚比新闻自由的历史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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