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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权利的终极关怀(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从宪法和普通法律法规的关系来讲,普通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具体化和量化,它通过对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扩展,使宪法规范的内容更加具体的展现出来。从总体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原则性、政策性而无具体惩罚性或者弱制裁性,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存在缺陷的,而我国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绝大多数已由其他法律具体化和量化,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对已经被具体化和量化的基本权利的侵犯可以直接寻求司法救济。但是由于普通法律法规不可能包罗万象、完美无缺,因此,许多权利实际上并未得到具体化与量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呢?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为兑现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上述情况下,法官只有求助于普通法律法规的源头即宪法才能定纷止争。因为宪法是母法,对于没有被具体化和量化的基本权利的侵犯,如果不从普通法律法规的源头即宪法中寻求司法救济,那么基本权利不再是基本权利,甚至不再是权利。宪法司法化是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过程。在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时代,这些“沉睡”的权利不再是“无主物”。宪法司法化是司法最终解决或者最终救济原则的必然要求。宪法救济使得公民的某些处于“悬空”状态的基本权利有了法律保障,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宪法司法化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从这一角度上讲,宪法司法化是权利的终极关怀实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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