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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宪法的两种传统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一、问题的产生

  修改宪法要不要经过全民讨论,世界各国的宪法一般都没有规定,中国也不例外。但是,在新闻自由已经发育成熟的国家,宪法修正案草案或者新宪法草案想不让全民参与讨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比如在美国,宪法规定联邦(Unite States)国会两院的议事录要“随时公布”,而议员或者议会党团为了使自己的修宪提案能在联邦国会顺利获得通过,也会主动向社会公布,以寻求民众的支持。联邦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还要获得全国至少四分之三个分邦(State)议会(或者制宪会议)的批准才能生效,批准过程可以长达7年。在这7年之中,想不让民众知情并发表意见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在美国,全民参与修宪讨论是不成为问题的问题。

  在中国,由于新闻自由尚未发育成熟,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就很难由新闻机制弥补。既然宪法没有规定修宪要经过全民讨论,全民讨论修宪问题似乎就无法可依了。但是,从习惯法的角度看,还是有传统和惯例可循的,可以用传统和惯例来弥补宪法条文的不足。

  二、两种传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产生过两套修宪传统,一套是“刘少奇、彭真传统”,一套是“张春桥、华国锋传统”。这两套传统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前者事先公布《宪法草案》或者《宪法修改草案》,让全民参与讨论;后者不向全民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不让全民参与讨论。

  1954年宪法是刘少奇主持起草制定的(当然,名义上是毛泽东挂帅),这部宪法的制定既可以说是制宪(因为它是第一部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宪法),也可以说是修宪(相对于《共同纲领》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宪法”而言)。刘少奇主持修宪的功绩就是开创了全民讨论《宪法草案》的先例。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说:《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全国人民的讨论进行了两个多月,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广大的人民群众热烈地拥护这个宪法草案,同时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补充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再度作了修改,并且经过一九五四年九月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这才产生了现在提交大会的这个草案。”[1]该报告的第三部分的题目叫做《关于全民讨论中提出的对宪法草案的意见》。从这个报告中得知,当时的老百姓对于1954年宪法的制定,多少是发挥了一些作用的,不管这次全民讨论的深度如何,也不管这次全民讨论的操作过程是否科学,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老百姓提前三个月就知道了未来宪法的大体内容,至少享受了知情权,而知情权正是民主的内容之一。

  1975年宪法是由张春桥主持起草的,张春桥等人背离了全民讨论的传统。1975年1月13日,张春桥在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含含糊糊地说:“现在提出的这个宪法草案,是一九五四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它是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反复讨论产生的,是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产物。”[2]草案没有向全民公布,却说是“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反复讨论产生的”,明显是一种不诚实的说词。可以说,张春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开创了不让全民知情的修宪传统。

  1978年宪法“是以华国锋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组成的修改宪法委员会起草的。在起草过程中,经过各省、市、自治区,各大军区,中央各部门,反复征求了党内外广大群众的意见,充分吸收了从群众中来的正确意见。”[3]这是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披露的情况。叶剑英的报告表明,以华国锋为首的修宪委员会继承了张春桥的传统,没有向民众公布宪法草案。所不同的是,华国锋比张春桥、毛泽东要诚实得多,没有标榜1978年宪法是“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反复讨论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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