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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中国宪政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一)

  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中国宪政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1949年-1978年:中国人民获得国家独立和国家权力,也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政治保障。

  1978年至今: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得到进一步改善。

  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人权入宪,清楚地表明中国政府对人权的态度,这将极大地促进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就人权问题进行交流,也将有助于国际社会更好地了解中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入宪,第一次使人权从政治概念成为法律术语,尊重和保障人权自此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一项政策成为核心的宪法原则。

  人权入宪,表明中国政府已经接受人权的基本标准,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国家的法定义务,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将受到追究。

  人权入宪,对今后立法将产生深远影响。由于立法要符合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现有法律、法规要依据人权原则进行清理和审查,如有违宪的规定则要修改或废止。

  修正案还对审判机关适用人权原则审理案件提出了要求。在中国,长期以来,宪法在法院审判具体案件中具有象征性的意义,几乎没有得到适用,而人权条款在法院得以适用是极其必要的。

  (二)

  应当指出,虽然中国人民现在享有比以前任何时候都要好的人权,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仅仅将人权原则写入宪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通过法律改革和制度完善来进一步保障人权。

  首先,要对人权的基本范畴应进行界定,使之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基本标准。对不符合宪法修正案的法律、法规条款要修改;还要扩大基本权利的范围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落实修正案中的人权条款。

  其次,必须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和执法人员的人权意识,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权力观和政绩观,使维护人的尊严、满足人的需要和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成为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并对广大群众进行普遍的人权教育,普及人权知识,增强维权意识。

  再次,中国已经批准加入了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如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还应采取更多和更实际的必要措施实施公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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