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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法治秩序与基本人权体系(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组织关系是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另一重要方面。国家是由一定规模的个人组织起来的。在组织关系中,个人是组织者,国家是被组织者。个人与国家的其他关系的建立应当以组织关系为基础。没有组织关系,其他关系都谈不上。传统仁学已经注意到组织关系的存在,并论及由下而上的组织程序和组织权利。在现代国家,个人的组织权利主要表现为参与公务的权利。其中有全民公决权、投票权、选举权、任职权、建议权、罢免权、知情权、自治权等。在组织关系中,不仅需要保障个人的组织权利,而且需要根据组织权利建立组织制度。组织权利和组织制度是平衡双向秩序的关键。传统仁学在反向秩序方面欠缺足够的保障措施,主要表现为对组织权利和组织制度重视不够。采取何种组织制度,不仅影响到反向秩序的建立,而且影响到正向秩序的内容。中央集权式的组织制度所建立的正向秩序缺少健康的内容。此种秩序颠倒了个人与国家的本末关系,导致轻人权重国权的国家主义的形成。在中央集权式的组织制度下,只会有单向秩序,而难以形成双向秩序。组织关系和制度是维护和加强反向秩序的根本手段。

  规制关系是个人与国家关系中更有利于建立正向秩序的关系。在规制关系中,国家是规制者,个人是被规制者。国家通过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等手段限制和控制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个人服从国家的义务主要是通过规制关系建立起来的。国家通过对各领域的规制,建立起庞大的正向秩序,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国家在行使规制权力的时候,必须遵循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原则。基本权利为规制权提出了明确的界限。规制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于它有利于基本权的保障和实现。如果规制权的行使超出了应有的范围和界限,侵害了基本权,便会丧失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规制权是国权的集中表现,它在本质上具有扩张性和趋恶性。依据规制权力建立起来的正向秩序容易随着规制权力的性质的恶化而成为专制主义统治秩序。现代国家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领域的规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当规制问题。为了保持正向秩序与反向秩序的平衡,防止规制权力的膨胀和恶化,就必然产生适当抵制关系。[5]

  适当抵制关系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具有综合的性质。本末关系、独立关系、保护关系、分配关系、组织关系和规制关系最终都要求建立适当抵制关系。个人一方面需要服从国家的保护措施、分配措施和规制措施,另一方面为维护个人的本位地位、独立地位和组织地位,需要抵制国家侵害个人基本权利的不当措施。适当抵制关系的建立可以使上述各种关系进入正常的运作。适当抵制关系的成熟程度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完备程度。个人抵抗权的行使过程也就是适当抵制关系的建立过程。个人针对国家权力的趋恶现象享有抵抗权,这不仅是自然法上的权利,也是现代国家实定法上的权利。抵抗权的行使是强化反向秩序的重要手段。传统仁学对于抵抗权是极为重视的。然而,传统仁学没有将抵抗权论同组织理论相结合,忽略了组织制度在保障抵抗权行使方面的重要作用。适当抵制关系的制度化有利于维护双向秩序的平衡。

  从双向秩序的划分看,前述本末关系、独立关系、组织关系和适当抵制关系更有利于确立反向秩序;而分配关系、保护关系和规制关系更有利于确立正向秩序。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七大关系无论对于正向秩序还是对于反向秩序,都是不可缺少的。在个人与国家的这七大关系中,形成个人的七种地位。这就是本位者地位、独立者地位、被保护者地位、被分配者地位、组织者地位、被规制者地位和抵制者地位。七大地位中,本位者地位、独立者地位、组织者地位和抵制者地位属于积极的主动的地位;而被保护者地位、被分配者地位和被规制者地位属于被动的和消极的地位。积极的主动的地位更有利于促进反向秩序的形成;消极的被动的地位更有利于促进正向秩序的形成。这七种地位都与保障和实现个人的基本权利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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