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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法治秩序与基本人权体系(5)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适当抵制关系的确立是和平抵抗权的必然要求。和平抵抗权既包括和平的权利,也包括抵抗的权利。和平权不仅要求实现国际间的和平,也要求实现国内的和平。抵抗权在概念上可以分为和平抵抗权和暴力抵抗权。但由于暴力抵抗权只属于特定情形下的例外,如抵抗外国侵略和人民起义革命,和平抵抗应当被视作普遍性的权利。和平抵抗权的行使可以保持适当抵制关系的正常发展,使国家在和平的条件下逐渐改革法律制度的弊端,使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和实现。和平抵抗权所要求的适当抵制关系对于加强反向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上述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的角度对双向秩序和基本权体系的新仁学探讨,可以概括为以下图式:

  法治秩序的权利关系图

  双向秩序关系 基本权利体系

  本末关系…………………仁爱平等权   反

  独立关系…………………良心表现权

  组织关系…………………参与治平权   向

  适当抵制关系……………和平抵抗权

  保护关系…………………安身立命权   为

  分配关系…………………生活保障权

  规制关系…………………赔偿补偿权   主

  此图式表明:第一,传统仁学有关双向秩序和民本仁政的思想可以在继承、改造和创新的基础上深化为七种基本秩序关系;第二,基本权利体系可以分为七大部分,并分别与基本秩序关系相对应, 有利于建立双向秩序;第三,该图式表明新仁学侧重于加强反向秩序,不仅七种基本权利在总体上有利于主要加强反向秩序,而且七种基本秩序关系中有四种关系主要有利于加强反向秩序;第四,只有加强反向秩序,才有助于实现双向秩序的平衡,防止出现正向秩序偏强的失衡局面;第五,七种基本关系中虽然有反向为主和正向为主之分,但每一种关系均有助于双向秩序的建立和完善;第六,虽然基本权利体系在总体上有助于加强反向秩序,但对正确认识正向秩序的性质以及改善正向秩序的内容均有积极意义。

  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宏观战略应当努力克服过去忽视基本权利保障和反向秩序偏弱的弊端,在对正向秩序作改革、调整和充实的同时,大力加强反向秩序的建构,逐渐实现双向秩序的平衡。法治秩序的失衡与平衡的标志在于基本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失衡则会导向形式的法治国,平衡才会导向实质的法治国。逐渐实现双向法治秩序的平衡应是未来中国的法治之路。

  参考文献:

  [1] 杜钢建《〈论语〉四道与新仁学四主义》,载于《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

  [2] 杜钢建《重构国民意识与发展国民社会-20世纪中国立宪思想的反思》,载于《兰州学刊》1994年第6期。

  [3] 杜钢建《关于人权主义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于《兰州学刊》1992年第5期。

  [4] 杜钢建《抵抗权理论比较研究》,载于《宪法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 杜钢建《经济性规制与不规制运动》,载于《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杜钢建《不规制运动与减轻农民负担》,《兰州学刊》1994年第6期。

  [6] 杜钢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加快行政程序改革》,载于《中国法学》199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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