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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之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三、我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

  关于我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宪法公布之后六天,还是同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就把言论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大议事规则重复了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此问题则未作任何规定。地方组织法又把这一特权扩展到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基本内容是:

  (一)言论免责的场所。我国人大代表言论免责的场所,均规定为“在各种会议上”。这和许多国家所使用的“在院内”这一用语有所不同。“在会议上”的含义较为具体明确,包括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依法召开的各种会议,以及所列席的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在院内”则是指在议院的建筑物之内,因此,凡在议院围墙之内的言论,均无须负责,不管其与执行职务是否有关。一种解释为,“在院内”是指在院内为执行职务所作的行为,因此,即使在议院建筑物之内,如其言论与职务无关,也需负责。一种解释为,“在院内”乃指执行职务之意,因此,不管其言论是否在议院建筑之内,凡与执行职务有关的,均得享受言论免责特权。笔者认为,宪法规定言论免责权的目的就在于排除外界对议员的威胁与干涉,使其能尽职尽责、无所顾忌。所以,言论免责的场所应以该言论与执行职务有无关系而定,不宜拘泥于议院建筑物之内。议员为执行职务而必须在议院建筑物之外所为的行为,亦应有免责权,如议员进行国政调查,在指定地点对被调查对象进行询问等等;反之,议员在议院建筑物之内所作的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行为,则不能免其责任,如在议院走廊内或休息室与私人所作的交谈。

  目前我国关于“在会议上”的含义未见有过什么争议,前边的解释基本上是一种通说。如果这种解释可以成立的话,我国人大代表言论免责的场所就显得太狭小了。按照我国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 都是执行代表职务(第6条)。而会议期间的工作又包括参加各种会议,提出各项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提出的有关人选,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代表法第二章);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回答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询问,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代表法第三章)。由此可见,参加“各种会议”只是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远非它的全部。而且,相对而言,提出罢免案、质询案,参加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提出对有关方面的批评和意见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比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可能更容易激怒某些人,更容易招致打击报复。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把言论免责的场所仅仅局限于在“各种会议上”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扩及于会议上和会议下一切执行职务的场合。这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定加以修改或者通过有权解释予以扩充。

  (二)言论免责的范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免责范围均为“发言和表决”,这和“在会议上”有着逻辑上的联系,因为会议上的活动就是发言和表决。它同样存在失之过窄的缺憾。从充分保障代表行使职权的目的出发,言论免责的范围应包括提案、提案之说明、质询、询问、讨论、辩论、异议、初议、投票等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一切执行职务的行为。当然,发言和表决是两种最主要、最常见的行为,而且,如果作广义理解的话,许多情况都可以包括在发言和表决里边。例如,发言就可以有讨论、辩论等口头发言和提案、质询等书面发言。但由于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还从未涉及过对“发言和表决”如何理解的问题,能否作如此宽泛的解释,还有待于实践的印证。待时机成熟时,最好对此予以明确,否则,很容易造成理解和执行中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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