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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概念的逻辑分析(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人的类本质,本来就是人的共同本质或自然本质,人们因之而成为社会,社会因之而能体现每个个体的人的存在。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所有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如被某个个体所享有,其前提便是该个体是人,是社会的一分子,并且其他人也认同这一事实。然而,异化社会却剥夺了该个体去享受诸社会利益的资格。如果把该资格看作一种利益,那么人权就是对这种作为人能带来的直接利益的要求和保障。它体现一种起码的人道主义精神。所以在这里讲人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就是,其他权利是基于某一个人、阶层或社会之间某些利益或价值的一般性和一致性;而人权则是基于人类所有成员的类特征、类本质之间的相互一致和认同。

  正是这种认同致使人权要求一出现便被形成人们相互之间的伦理规范,并在道德上形成一种权利。从而赋予上文所说的人道主义以权威,不可违抗。此时人权要求一跃成为人权。

  上文的般般叙述无非是想说明下面这一人权定义的合理性。所谓人权,就是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人之作为人”,第一个“人”字包括所有现实中的人,它是人权的主体。上文在讲异化时,大概会给人留下一种错觉,即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私有制占有广大劳动者,使其异化得不成为人,所以人权应是那广大劳动人民的而不应让产品占有者享有。事实并非这样,上文同时也讲了,异化只是人权产生的背景,并不能直接产生人权。人权产生于人们之间类的认同。所以凡是这个社会中的人,只要是人,不分男女老少、阶级等差别,都应享受到人权。人权是普遍的。如果只让人权囿于劳动者以表明其有鲜明的阶级性的话,人权就沦落为另一部分人压迫劳动产品的占有者,是反人权的。人权的阶级性只存在于因法律对人权的确认保障中使之成为一部分人的特权之中。第二个“人”字,则是抽象的,是以充分享有类本质,在社会中独立的、由尊严的、有价值、有个性的人。其实这种“人”只有在人权真正实现后再能真正存在。

  第二,人权最终表现为权利。只有这一点存在才算真的有人权,否则则只是空泛的人道主义口号,没有任何权威性。人权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道德权利。因为人权产生是人类的相互认同的社会产物,从一开始它就带有人与人之间的伦理性质,并成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调整规范,不论是自发的还是自觉的,凡是有悖人权的就将受到舆论谴责,甚至良心上感到内疚。人权是在道德的基础上产生并存在的。当然作为一种能实行于社会的权利,仅靠道德是不行的,现代社会中人权还表现为法律权利,这种权利虽然能为人切实享有,但已经变了质,而存在于道德中的人权才是真正的。

  另外,要注意人权存在的先决条件是人们之间自由、平等。这两者还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它们表现出人权精神中最基本的人道精神,是类本质存在的最低要件

  现在我们可以概括人权为如下:人权本质上是以权威性的规范乃至是某种社会制度去肯定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利益,使之成为法定权利。其根本意义在于人的本质的复归。

  三、人权与法律

  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当今世界确实比道德规范实效得多。以它来保证人权的实施肯定比纯粹道德权利见效快。然而,人权与法律的关系绝不是这么简单,它是一个由浅入深的否定之否定关系。

  (一) 人权是法律的权利(肯定)

  法律是人们生产生活的自觉反映,是人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真正的法律应是保障人权的法律。应该以维护人的尊严与价值作为其不便的价值取向,任何其他利益都不能干涉这一原则的实施。现在国家人权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其具体内容及实现手段,并且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关系的。法律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保障人权并借此表明自己的合法性。最关键的所在是法律有强制性,人权不被违背破坏必须由强制的制裁来保障。法律在这里表现得比道德优越。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人权表现为法律权利是人权的需要也是法律的需要。当然也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切实的享受到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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