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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权与选举权利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本文试图运用作者提出的程序理性的社会理论分析公民维权行动,实现对于作为社会现象的维权的理论反思。通过对维权的规范分析、程序分析、操作分析、学说分析,本文认为公民维权有助于形成中国民主宪政的多中心秩序即自生秩序。而公民参选乃是公民维权行动的一部分。

  一、维权行动的产生

  (一)维权行动的动力

  维权行动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其核心在于社会权力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的规则与资源的变化。权力变迁,尤其是民间交往权力的崛起,是维权行动得以成长的根本原因。而民间社会的发育,以及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的形成,是民间交往权力成长的两个要素。[1]维权行动的产生根源于中国社会的变迁,即配置性资源与权威性资源的分布趋于多元,中国社会融入全球化过程使中国本土的特殊规则逐渐被普遍规则取代;公民的主体性基本建立,互联网与真实民间社会网络实现互动,逐渐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的隔离;个体的生活机会发生变化:个人的自我表现机会大大增加。维权行动的动力来自人心中的正义,以及每个人生而具有的基本权利。[2]

  (二)维权行动的力量

  互联网、媒体,与知识精英、民众,为维权行动的三种主要力量。

  维权行动已出现区域分化、阶层分化和功能分化:地区分化表现在维权行动力量的不平衡发展:广东、北京等地较快,而东北、上海江浙则相对较慢,而中部与西部则较慢,但各地区、各省并不平衡。阶层分化体现在工人维权、农民维权、知识分子维权、弱势群体维权的行动都已出现,如残疾人维权等。[3]

  有必要区分维权者与维权领导者,可以看出:维权者为大众,而维权领导者的中坚力量为中等阶层,即知识分子、中产阶级和开明官吏,如李昌平等对于农民利益的维护。知识分子可能成为维权行动的领导力量。[4]

  (三)维权行动的形式

  维权行动的形式包括维权声明、上访、集会游行示威等。而抗议性自焚可视为维权行动的极端形式。

  维权行动的隐喻包括中心与边缘、局内与局外、隔离与沟通的关系。隔离体现在对于生命的分格治理,旧体制的户籍制度、档案制度都具此隔离的意义。隔离乃是官方强制的区域化,由此,在宏观的社会隔离运作中,乡村居民等被置于党治秩序的城市中心之外、处于这一格局的边缘。而微观的隔离体现在:党治秩序的区域化把天安门等若干区域划为关键地带,而示威与自焚可视为公民维权的区域化对于党治秩序的区域化的抗议。自焚之火意味着公民个体希望与光明的彻底熄灭,其无可置疑地宣示了政权的合法性危机。自焚与拆迁的关联,进一步表明了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与生命权的内在关联。个体对于身体与生命的完全放弃,与中国社会活着的人生哲学相对照,凸现了当下中国正义规则的缺失。[5]维权行动因此有打破社会隔离的意义。维权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使社会的原子化、以及相互隔离逐渐打破,使社会良知逐渐觉醒。社会团结包括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维权行动有助于形成社会的有机团结。

  可把维权行动分为三阶段,即开局、中局和残局,目前处于开局。维权行动可以分为三层次:即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孙志刚案是人身权利,刘荻案、杜导斌案等为政治权利,乙肝歧视案等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二、维权行动的内在矛盾

  在维权行动中,需要认真对待以下五个问题:

  (一)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维权行动中对于司法的作用重视体现在司法外衣、政治内核,对于司法符号的尊崇使中国社会的正义底线得以逐渐建立。[6]中国的政治转型过程,开始阶段是政治大于法律,而维权行动实为以法律形式表现的政治行动。但需要明确的是,司法不能授予权利,而法律也只是肯定权利,而不是发现权利。

  (二)名义规则与实际规则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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