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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权与选举权利(5)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然而,深入观察之后,我们会遗憾地发现:基层选举对于中国政治转型的作用可能十分有限。这某种意义上是因为当局对于台湾民主化经验作了深刻的总结与学习,很难情愿让各级人大在大陆政治转型的过程中成为宪政论坛。[16]因此,舒可心、明亮、许志永等公民的参选行动,其意义更多是形式上的,其民意表达的象征性质远远大于实质的作用。另外,由于中国的政治转型的路径体现为从法治、宪政到民主的渐进积累,当下中国的维权者仍在为基本的人身权利而斗争,故公民参选的行动在零三年的中国实为民主政治的预演,这不啻于是冬季的春雷。为此,我们也应当感谢这些参选的公民,是他们可以让我们稍微乐观地期待:中国公民社会的初步发育、权利观念的普及,使中国的政治转型,最终将实现宪政和民主的有机结合、辨证统一。

  参考文献:

  [1] 关于交往权力与政治(行政)权力的关系,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

  [2] 权利话语在中国法治语境中需要更新,要把握权利与义务、权利与美德的平衡,处理正当与善的张力。权利话语与民本话语的相遇,提出了权利话语的地方性与普遍性的关系问题。

  [3] 罗永忠案、叶国强案、张理积案的当事人都是残疾人,其维权方式的“不当”导致国家政权认为已构成对于社会秩序的侵害从而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这可能出乎维权者自己的理性预期之外。然而在当代中国,把握自身的权利诉求与政权可以容许的限度之间的微妙平衡,是极为精微的社会心理揣摩术,要求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维权者理解并掌握这一技艺,实在是苛求。

  [4] 中国知识分子的社会角色需要反思:如何复兴并更新士的角色可能是核心问题,中国知识分子需要承担社会良知与道义担当的双重角色。中国知识分子在规则生成即维权进程中的作用可能有:规则反思作用、道义支持作用、解决内部整合与外部动员两大问题等。知识分子作为新的解释者,其与法律解释、中道解释的关系值得深思。

  [5] 上访制度作为党治秩序民情上达的通道若继续被堵塞,其危机的真实意义可能大大超过人们的想象。

  [6] 中国首席大法官萧扬在宪法纪念日发表的题为《论宪法精神》的文章,可以视作司法部门对于维权行动的善意回应,并表达了成为正义的最后防线的意愿。见《法制日报》2003年12月4日。

  [7] 关于台湾的自力救济运动,参见邹建锋、蒋婕虹:《台湾政治发展的推动力分析:以自力救济和政党政治为例(1984-2002)》,//www.gongfa.com/zoujftaiwanzilizhengdang.htm.

  [8] 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第312页,李康、李猛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

  [9] 程序理性论的主要内容,参见拙文:《程序理性初论》(未刊稿)。

  [10] 关于后极权政体的转型,如喻之为船,则主要有弃船、修船、拆船、炸船四种方案。观察现实的演进趋势,可见出弃船和炸船方案已逐渐被主流民意抛弃,而中间的修船喻拆船方案缺乏足够的自觉,修船迟缓,拆船无力,使中国社会的危机不断加深。

  [11] 法高于法律,此种法来源于天命、自然法,或上帝的启示。法治秩序中天命与民意的复杂关系是公民政体的内在难题。

  [12] 作者在此试图提出法治秩序的初步分析框架,进一步的论证则将在《天命新论-法治秩序的正当性》一文中详细阐述。

  [13] 关于党治秩序概念的含义,以及其与礼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关系,详见拙文:《民主为公、宪政为民-公民政体论》(未刊稿)。公民政体在实践上是对于近代以来党治秩序的两种政体,即为公政体与为民政体的反思性整合,在理论上是对于民本与民权话语的整合。民本是一种传统的关怀性智慧,而民权则体现了控制性智慧,公民政体则试图融会控制与关怀两种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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