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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第二,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实际上取决于国家主权的归属。换句话说,主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决定一个国家的国体。如果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主权,这个国家就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相反,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主权,国家就是无产阶级统治的国家。

  第三,对国体内涵的分析应该从政治、经济、思想三方面进行。也就是说,政治、经济、思想三者共同决定并反映国体。具体说来,社会各阶级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何,是决定并反映国体的第一个重要因素。而社会各阶级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他们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地位的反映。因此,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内容等乃是决定并反映国体的第二个重要因素。与此同时,任何在经济、政治领域里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如果未能在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那么它的政权是不稳固的。所以,社会的精神文明是决定并反映国体的第三个重要因素。[⑩]

  由于国体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此,近代宪法从产生起,一般说来就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国体,从而明确全体社会成员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不过,站在宪政实践的角度分析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法对国体的规定,可以发现如下特点:第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与实际相脱节,表现为宪法规范和国体实质之间的矛盾。第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却表现出了原则性与真实性的统一。

  (二)政体

  关于政体,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⑾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都是在这种特定或专门的意义上理解和使用这一概念的。但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失片面。

  第一,我们赞成何华辉教授关于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应予区分的观点。⑿在我国宪法学界,人们大多肯定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但何教授认为,这种认识不妥。尽管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因而二者紧密相联,但二者间的区别也很明显:前者着重于实现国家权力的体制,后者则着重于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组织。我们认为,不仅政体的内涵比政权组织形式更加丰富,而且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实际上分属两个不同的层次,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

  的具体化,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⒀

  第二,应该从“国家主权的运行方式”入手来理解政体的内涵。如前所述,国体是指“国家主权的归属”,与此相对应,政体则指“国家主权的运行方式”。由于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对国家一般权力的概括和总结。因此,“国家主权的运行方式”,或者说国家主权的实现,有赖于由国家主权派生的一般国家权力。从这一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政体是实现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或者说是实现国家权力的宏观体制。由此我们认为,政体在具体构成上应该是四大部分:一是政权组织形式,这是一国权力结构中的横向权力关系;二是国家结构形式,这是一国权力结构中的纵向权力关系;三是选举制度;四是政党制度。

  四、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众所周知,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因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在宪法内容中居于支配地位。而且如前所述,无论是宪法的产生、宪法的内容,还是宪政实践都始终贯穿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红线。因此可以说,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权利和义务紧密相联,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宪法学的第四对基本范畴。

  (一)基本权利

  本来,基本权利与人权在内容上存在根本上的一致性,因而不应将二者分列开来作为两个基本范畴。然而在本文中,我们之所以没有把它们结合起来,主要出于以下考虑:第一,二者阐述的角度不一样。人权立足于贯穿整个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则立足于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第二,二者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不同。人权包括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人权的范围广于基本权利;在形式上,基本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第三,二者对应的范畴也有区别。基本权利对应的最佳范畴是基本义务,而人权与主权的高度统一性,特别是目前的国际人权斗争又决定了我们不能不把主权作为人权的对应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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