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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问题的两重性:客观性与主观性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摘要:人权问题具有两重性,即客观性与主观性。人权问题的客观性是指人权现象的客观性,人权问题的主观性是指人权意识的主观性。人权现象是人权意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人权意识是人权现象在意识领域中的映像。人权现象具有客观性,但有些人权现象也具有主观性;人权意识具有主观性,但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人权与人权概念是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中的核心问题,二者辩证统一。唯物辩证法是对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进行法哲学分析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人权问题,客观性,主观性,法哲学

  人权问题具有两重性,即客观性与主观性。人权问题的客观性是指人权现象的客观性,人权问题的主观性是指人权意识的主观性。由于学者们对人权问题的客观性与人权问题的主观性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致使当前的人权问题研究存在不少困惑,且这种困惑已经直接影响到人权的制度化建设。因此,本文对人权问题的客观性与人权问题的主观性及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希望对人权基础理论构建有所裨益。

  一

  在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中,人权现象是否客观存在在人权法哲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人权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人权现象涉及到人、人权及人权法等诸种现象,是这些现象的统称。人客观存在,是人权现象的一个关键因素,离开了人则人权现象不复存在。目前,人权现象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不在于人的客观性,主要在于对人权、人权法的客观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对人权的客观性理解存在巨大差异。如有学者认为他是把“人权作为概念而不是作为现象和事实来研究”、“人权是一个以人作为人道主体的主体性概念”。[1] 从存在与意识的角度来讲,该种表述是将人权视为意识范畴的,而非将人权视为现象客观存在。[2] 与此相反,有些学者认为人权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如人权“不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不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而是存在于种种现实的社会关系中。”[3] 在人权问题中对人权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了不同人权法哲学的形成。因为人权究竟是精神对客观世界提出的要求,还是客观世界本身,不但会导致人们对人权的本质、人权意识的来源及人权的实现途径等问题产生不同的理解,同时也决定人权问题研究的认识论与方法论。人权意识内涵广泛,主要是指人权的理论观念,包括人权理论、人权心理、人权情感、人权的感性认识等等。[4] 人权问题研究中的许多问题都属于人权意识的范畴。如对人、人权及人权法的探求及认识过程本身就是人权意识不断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人的自我意识的加深,人权现象的客观性才得以不断地被求证。但当人们谈及人权问题的同时,又已经自觉或不自觉的将人权问题意识化,这使得对人权客观性的求证存在被意识化的潜在威胁。因此,如何通过全面论述人权意识的内涵,认识、阐明人权现象的客观存在,展现人权的固有品质,总是人权研究中必须谨慎对待的。

  从法哲学的角度和意义上如何看“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的性质及其关系,是法学界长期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哲学界对“社会存在”这一重要概念和范畴的内容作了不科学的界定,把它狭窄地理解为仅仅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整个社会的性质与发展变化的原理,同“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两个本应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混为一谈,就不仅在哲学界造成了混乱,而且也引起了法学界与其它社会科学界的混乱。[5] 我们应当注意到,人权意识并非来自所谓的经济基础或物质生活条件,而是人权现象。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是存在与意识关系问题在现实社会中表现,它们之间是“第一性”与“第二性”、被反映与反映的关系。人权现象决定人权意识,人权意识又反作用于人权现象。人权现象的物质性,不是指人权存在对物质经济条件的绝对依赖,而在于它不以人权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人权意识的内容来源于人权现象,是人权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映像。人权现象以其内容的丰富性和广泛性,决定着人权意识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人权现象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决定着人权意识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和演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它自身的规律性,但一点也离不开人的自觉活动。离开人类有目的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人类就无法生存,社会历史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人权现象不同于自然界的特点是它的自觉性、能动性,而这种“自觉性”、“能动性”并没有否定它自身的“客观性”,即它是独立于人权法意识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是人的人权意识认识和反映的客观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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