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合宪性审查 权力关系网的拓扑与制度变迁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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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有关问题的梳理和分析,参阅拙稿“灾异与反思-重新审视法律制度的理性与人性”《法律思想网》法理探幽栏(//law-thinker.com/detail.asp?id=1681)2003年5月23日上传。
[20] 关于这样的自我指涉的系统,参阅N.卢曼《法的社会学观察》(土方透译,京都:密涅瓦书房,2000年)、Gunther Teubner, Law as an Autopoietic System (trans. by A. Bankowska and R. Adler, Oxford: Blackswell, 1993)。
[21] 芦部信喜《宪法诉讼的现代发展》(前引)295页。
[22] 关于双重标准理论的内涵和影响,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52-155页作了扼要的介绍和深入的分析。
[23] 对知情权,程洁《宪政精义:法治下的开放政府》(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五章,特别是170页以下进行了周到而精彩的考察。
[24] 参阅叶子“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吗?”《红旗》1981年第7期、张西明“新闻侵犯隐私权刍议”《民主与法制》1993年第6期、张新庆“‘新闻官司’的有关法律问题”《中国律师》1993年第6期、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陈志武“媒体言论的法律困境-关于新闻侵权诉讼的实证研究”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在线论文(2002年8月15日研讨会发表;//www.sile.org.cn/dis/chen.pdf)。
[25] 关于中国社会通过交涉生成秩序的结构性特征特别适合对法律现象博弈论分析的观点,见拙著《超近代的法-中国法秩序的深层结构》(京都:密涅瓦书房,1999年)特别是7页以下。在企业、政府以及社会中存在的广义性博弈现象的描述,见黄光国《中国人的权力游戏》(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88年)。对法律与博弈论的关系进行方法性说明并进行个案考察的代表作,可以举出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关于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参阅约翰。纳什《纳什博弈论论文集》(张良桥、王晓刚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
[26] N.卢曼《社会系统的元理论-社会学的启蒙》(土方昭译,东京:新泉社,1984年)86页。
[27] 关于这样的观点,我已经在另一篇拙稿“宪政的新范式”(即将发表)中详细阐述。
[28] 详见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15-16页,参阅笔者的论文集《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0-56页。
[29] 转引自小森田秋夫“波兰的宪法法院-迟到一圈的领先长跑运动员?”《法律时报》第69卷3号(1997年)23-24页。
[30] 据日本参议院宪法调查会事务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概要》(参宪资料第4号,2001年6月)、《关于宪法裁判和司法审查制的主要国家的制度》(参宪资料第11号,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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