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当然,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的方式和内容也有所变化。不同的时期的宪法观念对保障人权的方式和内容侧重点是不一样的。下文的思路是围绕这两个方面在不同时期的不同体现展开探索。

  (一)人权的宏观保障机制――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全部意义。

  从其产生背景来看,近代人权观念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斗争的武器。洛克等人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2]很显然主要是针对国王而言的。

  在法的规范上,人权在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里首先得到明确的主张。这一宣言在开头写道:“一切人生而平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在进入社会状态时,是不能用任何手段对他们加以褫夺或剥夺的;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权利,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 1776年的《独立宣言》则更为明确,“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之间才组建政府,治人者的正当权力,来自被治者的同意”。1797年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规定的《权利法案》,明确承认人民权利保留原则,以及列举政府不得侵犯的权利。1789年法国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也明确提出,“每一个政治社会的目的,皆是保护人的自然与不可战胜之权利”,“对人和公民权利之保障,要求公共力量之存在”。

  人权观念的演变直接导致国家权力内容与方式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权力的内容与方式虽不同,但其体现为保障的人权的目的性是一致的。

  1、近代宪法的观念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使人权得到保障的。人权的保障是目的,限制国家权力是手段。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

  从宪法的结构也可以看出,近代国家的宪法重视对国家权力的规制甚于对基本权利的规定。大多数宪法将对国家权力的规制放在人权法案的前面,少数宪法甚至没有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如法国1875年宪法,德国1871年宪法,中国辛亥革命后第一次颁布的临时宪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都没有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文。[3]

  另外,从近代立宪过程中对人权法案的争论也可以得出这一结论。美国在制定宪法时,对权利法案的内容是否入宪就有不同的争论。汉密尔顿明确指出,“宪法本身在一切合理的意义上以及一切实际的目的上,即为一种人权法案”,“在建立政体的大法的任何部分中即可以体现人权法案的内容,则公民权利的次序如何列举自然无关宏旨”。他认为通过列举公民权利的方式来保障人权是多余的,因为宪法在总体上,主要是通过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等原则,以及后来的宪法诉讼制度保障了人权。对政府而言,既然人民保留自己的权利,再通过列举个别权利的方式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有害。他还讽刺,“各州人权宣言中此类文字作为一篇伦理学论文的内容较之列入一部宪法更为合宜”。[4]虽然,《权利法案》最终被加进了宪法,但它仍没有用正面列举权利方式,而是用规定人民权利保留以及列举国家权力不得侵犯的否定的方式,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正如杰斐逊1787年12月20日给麦迪逊的信中提到的坚持将《权利法案》写进宪法的理由:“一个权利法案是授予人民享受的权利,藉以防范世界上一切政府(全国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侵权行为],以及任何主持正义的政府所不应该拒绝的事情,或者根据推论的事情”。[5]无独有偶,法国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在制定的过程中也有一小部分人反对宪法中规定个人的权利及义务。[6]理由是认为这类规定无益,甚而有危险性。无益是因为个人之间的权利若由宪法规定,在原则上无论如何正当,实际上总还需要普通法律给以具体的规定,宪法文本决不能规定得十分具体。在无普通法律给以具体规定以前,实际上便不能行使。有害的理由之一是宪法如列举某种权利,则未列举的权利,立法机关可任意剥夺,这易造成立法机关的专制。法国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虽最终规定了个人的权利,但其16条也规定了“只要权利保障未获保证,并且三权分立未受规定,那么社会就缺乏一部宪法”,说明了三权分立对保障人权的重要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