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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时代性的一九五四年宪法(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五四宪法进一步规定:“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五四宪法规定的总任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取得了人民革命的胜利,进而在新中国建立后,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搞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才有可能形成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并通过宪法的制定把党的总路线转化成为国家的总任务的。这是时代赋予五四宪法的历史使命。中国处在过渡时期的历史背景下诞生的五四宪法,不仅明确而系统地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而且,宪法的全部规范都反映了时代的精神和要求,表现了中国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代特色。

  但是,五四宪法并没有清楚地写明宪法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还是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如果在指导思想上明确是后者的话,则在实践中将会需要更长的时间,使新民主主义社会有一个稳固发展的阶段,从而可在国营经济领导下,使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推进社会生产力,然后从容地向社会主义社会推进。这样,看起来似乎慢了,但实际效果也许会更好一些。

  三、经济制度的多成分结构

  前已述及,新民主主义社会作为一整个过渡时期,是既存在着资本主义、又存在着社会主义,而且是社会主义逐步成长、资本主义逐步消退的社会。五四宪法第5条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会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这个规定正确地反映敢当时的实际情况:首先,新中国成立以前,在人民革命根据地就已有了国营企业雏形的国营经济;建国后,取消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了官僚资本,使它们成为人民的国家所有;加之人民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许多国营企业。国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其次,城乡的个体劳动者正在走合作化道路。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成了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或者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会,构成了当时的合作社经济。第三,个体经济即小商品经济,古已有之。建国后,特别是土地制度改革之后,城乡个体劳动者大量存在。在合作化未完全实现前,个体经济的存在是客观事实。第四,中国的资本主义分为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两部分。对于前者,人民政府已经把它们收归国有。对于后者,在实行限制和发行的同时,容许其发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因此,宪法确认资本家所有制在一定时期里的存在,是必要的。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里说过:“为了对付帝国主义的压迫,为了使落后的经济地位提高一步,中国必须利用一切于国计民生有利而不是有害的城乡资本主义因素,团结民族资产阶段,共同奋斗。”我国把发放资产阶级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实行团结改造的方针,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和平改造,最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在同民族资产阶级联合的过程中,和平改造,最后消灭阶级,并把资产阶级分子发行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五四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事实证明,团结改造的方针是成功的。它反映了中国特色,也反映了五四宪法的时代性。

  四、“搞宪法是搞科学”

  写进五四宪法里的内容表现了当时的时代性,这是无疑的。但另一方面,有一些内容从宪法草案里给删掉,也可以是表现了宪法的时代性。关于这一点,有必要引述毛泽东在1954年6月14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文的最后一段话:“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他说:“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这是一段非常光辉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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