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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内容提要:本文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三方面对五四宪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回顾。同时,以宪法应当规定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两大基本内容为起点,并利用社会学的观点对五四宪法进行了现实的反思。在此基础上指出宪政是我国的必然选择,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中国近代百年,是剧烈的社会变迁时期,是中华民族探索现代化的时期,更是一个百年宪政时期。历经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和北洋军阀时期,以及后来的蒋氏统治,其间立宪运动频繁,或为欺骗民众,或为装点门面,始终未能找到一条真正的宪政道路。而新中国的成立,不仅意味着革命的胜利,更意味着在制宪史上掀开了新的一页。五四宪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百年宪政的一个转折点。这部宪法的制定,从时间上看,从1953年1月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到次年6月宪法草案公布开展在全民中讨论,再到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历时近两年。从人员组成上看,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毛泽东为首,包括了田家英、陈伯达、胡乔木等党内人士以及宋庆龄等民主党派人士,可谓精英尽出。从过程上看,1953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参考了1918年苏俄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1946年法国宪法等,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宪法草案,1954年6月公布在全民中讨论,收集到意见稿110多万条,参与程度之高可见一斑。这部宪法在当时可以说凝聚了党和人民的智慧。 “一切爱国的人民对于这个伟大的现实和它的伟大前途,该是怎样欢欣鼓舞啊!”1 但是这部宪法通过之后,并未起几年作用,实际上从1956年下半年随着反右倾斗争的扩大化,这部宪法已经名存实亡了。就现在来讲,五四宪法已属过去。但是在半个世纪之后的今天,在把政治文明人权保障写入宪法的今天,回顾五四宪法厄运的成因,对于更好地推进宪政建设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

  历史的回顾

  首先,就在于这部宪法的纲领化。这部宪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的使命就是在过渡时期实现社会主义,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总章程,是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宪法。“在经济上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相反的生产关系,在一个国家里面互不干扰地平行发展,是不可能的,中国不变成社会主义国家,就要变成资本主义国家,要它不变,就是要使事物停止不动,这是绝对不可能的。……由此可见,我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是确定不移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路可走。……我们有完全的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制定一个像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我国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肯定下来。……为了这样的目的,我们也有完全的必要制定一个比共同纲领更为完备的像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2 这就是五四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制定这部宪法的目的是在四九年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在已经取得成就的前提下,进一步把现存的资本主义成分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通过完成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五四宪法规定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序言)”同时详细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过渡的步骤、具体的过渡形式以及完成过渡任务的领导力量等。这部宪法实质上是政治任务的纲领化,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把当时所确定的使命固定下来。因此,使命的完成也是其生命的终点。当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提前完成,五四宪法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这部宪法创制是党重视的产物,1宪法发挥作用的时间由党的思想事先确定,2它在实施中的命运由党的思想决定。3一言以蔽之,五四宪法不是近代西方意义上的“权利契约书”,而是为完成国家阶段发展任务的保障书。因此,五四宪法这种宪法的政治纲领化成为其惨遭厄运的首要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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