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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美国的建立以十三个殖民地为基础。起初,这些殖民地情况复杂。因各自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殖民公司开发的旨在寻求新市场、原料和贸易的殖民地,如伦敦公司开发的弗吉尼亚等;为逃避宗教迫害、寻求宗教信仰自由而建立的政府契约说殖民地,如英国清教徒中喀尔文派建立的普利茅斯、康涅狄格等;还有英国封建贵族在新大陆以建立旧式封建制度为目的的殖民地,如马里兰、宾夕法尼亚、新泽西等。2这些殖民地随时代的发展日趋相同。私人性质的殖民公司因为财力有限,概归失败,清教徒建立的政治契约说的殖民地因清教徒革命而丧失意义,封建主式的殖民地也不再得到英国皇室的鼓励。这些趋同化的殖民地最终不堪忍受英国的压迫而走上武力争取独立的道路。革命胜利后,面对邦联条例下的种种弊端,为建立强大的中央政权,经过反复协商最终制定了美国宪法。这部宪法是美国人民反抗英国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的产物,同时也是北美大陆与英国决裂的标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宪法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对英国宪政传统的恰到好处的继受。美国人民并不因为英国曾经对其的殖民压迫而否认英国宪政传统,而是在政治革命与宪政运动之间作出恰当的区分,理性地继受了英国宪政传统。这体现的就是对宪政规律的遵从。这种对宪政规律的遵从不仅表现在美国宪法对英国宪政传统精神的概括承受,同时还表现在美国宪法对英国宪政制度的直接吸取,将其直接转变为宪法条文。“自然法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说和革命权利说,在十八世纪美洲殖民地的政治家、律师和传教士的心目中,有日渐重要的趋势。在新英格兰和其他殖民地,凡受过教育的人,无不熟读洛克、弥尔顿、普芬道夫等的学说,使其成为他们本身的中心思想,洛克的学说在一七四零年的美洲,尚属生疏,但对革命前夕的一代殖民者,无不家喻户晓,奉行领导的中心思想,形成对抗英国的法律基础,杰佛逊起草的独立宣言,正就是殖民时代酝酿而成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的实践。”1 在美国宪法的条文中,这种对宪政规律的遵循和对英国宪政制度的继受表现则更为明显。“美国宪法的基础是英国宪政传统,宪法中许多宪政术语,基本上都是从英国宪政传统而来,如追溯既往的法律,褫夺公权的法律,正当法律程序等。”2预算案作为国会的一项重要权力,美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从第十二项到第十七项详细规定军事立法权,在各国宪法中本已少见,对于本来就很简要的美国宪法来说显得更不可思议。按照李昌道先生的解释,前者是因为在英国的传统中,征税权包括了预算权,规定了征税权,就不必再提预算权了;后者仍是受英国的影响,英国一向视军队的设立为国会权力之一,非此不足以限制王权。都是源于英国宪政传统。3 美国人民并不因英国曾经对其的政治压迫而拒绝英国宪政传统,斩断随英国殖民统治而带去的宪政制度。相反,殖民统治依照英国宪政传统建立的一些制度设置保存下来,成为独立后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美国宪法的创制产生重大影响。“初期美洲各种殖民的形式虽已逐渐归于消减,但遗留下来的政治制度,对日后美国的宪政组织却具有永久的重要性,美洲的殖民政府和开国后各州政府基本组织的形式,可说全是殖民公司的遗物。政府契约说发源于教会组织契约说,封建殖民地的本身,对政治理论,虽少特殊贡献,但对英国议会制度的移植美洲,却担负了催生的作用。”4

  五四宪法因其时代的特殊性,充当了社会变迁骤然断裂的政治标志。经过非此即彼的政治较量,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最终获得胜利。在一个政治敏感的时期,宪法首要的使命在于充当新制度对旧制度胜利的政治宣言,确认政治成果和进一步巩固新生的社会制度。至于宪法是否还是法,宪法是否还具有独立的价值追求,是否还要尊重宪政运行的内在规律,则放在一边,暂不考虑。它只是一个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一个在革命胜利后确认民主制的根本法。对以往的历史,必须将其彻底的打碎和抛弃,借以显示与旧时代断裂的决心。蒋介石在大限将至的最后和谈中希望保住其统治时代的法统,“只要……中华民国的法统不止中断,军队有确实的保障……则我个人则无复他求。”5但是,这在当时首先是个政治问题,然后才是法律问题。同样,中国共产党也是首先将其当作政治问题来对待,而不考虑其中的法律因素。中共中央对此发表了“八项主张”,其中明确提出“废除伪法统”。接着,毛泽东批准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这样,蒋介石尚未退出大陆,六法全书已被共产党人埋葬了。二十世纪前半期艰难积累起来的极其微弱的近代法制传统,随着国民党政治上的失利,在政治热情中轰然倒塌。但是,在革命热情中做出的摧毁旧法制的行动,却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摧毁的不仅仅是旧制度下制定的枯燥条文,也是孕育着深刻文化底蕴的法律条文。而具有民族性的法律文化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是不应当被摧毁的,也是不可能被摧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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