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影响(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三、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和完善

  新中国宣告成立以后发挥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规定国家的组织及其实行的各项基本政策的同时,也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人民享有的权利自由,规定在共同纲领的第一章“总纲”之中,与国家的性质、任务、以及实行的各项基本政策规定在一起。这样的结构性安排,至少从形式上看是将保障个人权利自由的实现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来对待,并没有直接从个人享有的权利自由的角度来规定,显然会削弱基本权利自由应有的重要地位。另外,共同纲领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第四、五、六这样三条,内容上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婚姻自由。虽然涉及到的内容包括了各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的最主要方面,但毕竟被淹没在整个的基本国策之中,不是那么突出,也不是非常完整。

  1954年宪法,在“总纲”、“国家机构”之后,专门设立“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将《共同纲领》总纲中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分离出来,用了14个条文明确地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其中包括:平等权(第85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86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87条),宗教信仰自由(第88条),人身自由(第89条),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和迁徙的自由(第90条),劳动权(第91条),休息权(第92条),物质帮助权(第93条),受教育权(第94)、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95条)、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权(第96条)、取得赔偿权(第97条)、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第98条)等等。

  1954年宪法对基本权利自由的确认和《共同纲领》相比较,有很大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共同纲领》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示威自由,1954年宪法都加以了规定,而且与《共同纲领》仅作宣告性的规定方式不同,1954年宪法对这些权利自由的内容及如何保障都逐条加以规定。如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共同纲领》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宪法在规定了平等选举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时,还规定了“有精神病的人和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不能行使或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还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的男女平等,即“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再如,《共同纲领》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人身自由,1954年宪法不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且规定了对公民人身自由保障的措施,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其次,《共同纲领》没有明确加以规定的权利自由,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取得赔偿权、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以及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954年宪法都明确加以了规定。这意味着,《共同纲领》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自由权这样一些所谓的消极性权利,1954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除了自由权以外,还包括了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将基本权利的内容从自由权扩充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肯定了人的政治属性的同时,也使人的社会属性得到了肯定,这使得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得到了更全面的体现。

  最后,《共同纲领》规定的思想自由,在1954年宪法中没有得到确认;《共同纲领》在平等上仅规定了民族平等,而1954年宪法对平等从一般的意义上加以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规定,不仅是对公民享有的平等权的确认,也是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