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论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什么是合乎逻辑的诉讼程序?合乎逻辑的诉讼程序必然要求刑事诉讼中起诉职能、审判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均衡。在中世纪的刑事诉讼中,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过分强大,辩护职能则相当微弱甚至不存在,只能导致诉讼手段的残暴和诉讼结果的不公。所以,现代刑事诉讼正是在保护人权的旗帜下,将增强辩护职能作为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权力所支持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辩护职能则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被告人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三者的力量显然是难以平衡的,在失衡的诉讼结构中,公正的诉讼过程和真实的发现只能是一句空话。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增强辩护职能,以实现新的平衡。??
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越是弱者,越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普通人享有生命权和自由权,被告人则享有公平审判权、辩护权、无罪推定权等权利。法国的弗朗西斯。托尔肯斯(Francoise Tulkens)教授为这一理论作了精辟的注解,他指出:“根据贝卡利亚的古典理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项规则,是被告人抵御毫无限制的国家权力的第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通过程序量化、分散和规范司法权;实行无罪推定;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实行公开和公平、合理的审判。”***Mireille Delmas-Marty.“The Criminal Process and Human Rights”,published by Martin us Nijhoff Publishers,Dordrecht/Boston/London/,1995,pp.6-7**??
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人们总是在刑事诉讼的出发点到底应该是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问题上争论不休。其实不管是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其落脚点最终都要归结到个人上,集体总是由个体组成的,忽视个体的权利,就谈不上对集体的保护。??
五、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
从表面上看,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是如此的对立,以至于美国学者胡。佩克尔(H.Packer)用“crime control vs.due process”来形容两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是两种不同的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重在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强调的是对社会秩序的保护;正当程序模式重在刑事诉讼的保护功能,重在对人权的保护。??
然而,从实质上看,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并不是一对矛盾。我们认为,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不是一种并列关系,而是处于两个不同的层面,其中犯罪控制是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正当程序则是现代刑事诉讼运行的基本方法,其实从当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来看,不管是胡。佩克尔笔下所界定的犯罪控制模式的国家,还是正当程序模式的国家,都既强调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又强调刑事诉讼的保护功能。人权保护问题是各国刑事诉讼变革过程中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由是以观,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行为,决不同于个人报复。前者要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这些程序只要经过公平的法律设定,就是正当程序;后者则是由个人任意采取他所喜欢的任何方法进行。2、犯罪控制是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则不相同。在现代发达、民主、文明国家中,正当程序则被视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正确途径。所以与其用“crime control”和“due process”来划分刑事诉讼的模式,还不如用“due process”和“no due process”来划分更为准确。??
3、正当程序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正当程序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全面地发现案件的真实;另一方面,正当程序可以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出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侵犯人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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