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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全球化(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这些看法似是而非,很值得商榷。首先,全球化是全方位的,并非仅指经济全球化。从我们前面分析的全球化的三个层面看,法律全球化现象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其一,与各国经济的相互密切联系一样,各国法律相互联系的广度(不限于商法、民法、经济法,而且及于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深度(不限于具体法律规范、制度,而且及于法律的原则、精神)、速度(如法律信息以互联网传递代替纸张传递)自上世纪后期起一直在激增;其二,各国法律互相借鉴、互相移植、互相融合的趋势日益加强,日益明显,不同法系的界限越来越不清晰、不确定;其三,国际法、国家间的条约、协定、各种国际性、地区性组织的章程、规则越来越多,其作用越来越显著,从而使国家法律的作用在实际上受到一定限制。其次,全球化是动态的、发展的,是一种呈不断演进和多层面、多形式发展趋势的社会现象。全球化在其初级、中级和高级阶段,其“化”的程度是不同的;全球化在不同领域(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其“化”的程度也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领域的不同部门、不同事务,其“化”的程度也不相同,如法律中涉及经贸的民商事法律与涉及政治、社会管理的宪法性、行政性法律,其全球化的程度就明显存在差别。第三,法律在整体上具有政治性,但并非所有法律都具有同样的政治性。在现代社会,很多法律的技术性越来越强,而政治性相对减弱,如大量的民商事法律、经济管理性法律、社会管理性法律,其与政治的关系就并不密切。第四,即使是政治性较强的法律,也存在一定的全球化的问题。因为人类在政治制度方面,同样要互相学习、互相交流、互相借鉴。这种学习、交流、借鉴必然要借助于法律,并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第五,全球化并不等于一元化、一体化。全球化并不与多元化相冲突,相反,多元化恰恰是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法律而言,在全球化条件下,法律就不只是国家法律一种形式(尽管仍然是最主要的形式),更不是由体现某种意识形态,确立和维护某种政治制度的“优越”法律一统天下,而是各种法律形式、各种法律制度并存、共处,在并存、共处中交流、竞争、相互借鉴和共同发展,在异中求同,在同中存异。第六,全球化并不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美国的法律,学习和借鉴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律,如果我们认为这些法律是符合时代潮流,有利于人类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且符合我国利益的话,反之,我们则完全可以不借鉴它们的法律。同样,它们也可以学习和借鉴我们的法律。在全球化条件下,任何国家,都应该遵守保障人权、保障人类基本生存环境,保障人类交往和国际社会基本秩序的共同规则。因此,法律全球化绝不能理解为法律美国化、法律西化,而应该是东西方法律的互相学习、互相交流、互相借鉴、互相交融。在目前的条件下,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的法律,特别是技术性法律,较我们的法律要完善,我们应更多地学习和借鉴,这是自然的,于我们的国家利益并无损害。

  实际上,法律全球化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仅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而且是现代社会高科技越来越发展,信息越来越发达,人类交往越来越密切,国家间交往越来越密切的必然产物。人们可以不喜欢全球化,可以反对全球化,甚至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封锁一国的国门,使该国不卷入全球化的浪潮,但人们却无法阻止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在一国之内,人们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闭关锁国,使该国与整个世界全球化相隔离,但人们却不能试图在一国的某一领域、某一事项上推行全球化,而在另外的领域、另外的事项上完全阻止全球化。例如,人们不能试图在一国推行经济全球化而同时却阻止法律的全球化,因为各个领域的全球化是相互联系,互相依赖、互相促进的。

  我们承认法律全球化趋势的客观存在,并不否定各国法律的本国特色、本土特色。如前所述,法律全球化是在多元化、多样化基础上的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相互融合。否定了各国法律的本国特色、本土特色,实际上也就否定  了法律的全球化。我们在这里之所以要强调法律全球化,而不是强调法律的本国特色、本土特色,是因为目前很多人不承认法律有全球化的问题,很多人反对法律全球化,而这对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对我们在法律方面开展国际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法律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非常不利、非常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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