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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是强化对执政党监督的可行之策(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不少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24日作出的司法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开创了我国宪法诉讼的先河。此案的意义在于,违反宪法者应当受到惩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我国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的阐释,而正式进入了司法操作阶段。显而易见,任何公民、法人(单位)、团体、政党违宪都应当一律平等地受到查处,中国共产党也不能也不应当例外。宪法诉讼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法律术语,有学者介绍,宪法诉讼大致有6类:⑧1、关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与自由不受公共权力机构的侵犯以及限制政府的权力;2、关于权限争议的诉讼,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之间横向的权力划分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纵向的权力划分争议;3、关于选举争议的诉讼,包括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地区选举、各种职业官员的选举及全民公决和其他咨询形式产生的争议;4、限制性行为诉讼,包括对政党活动违宪的审查,剥夺公民的特殊宪法权利、弹劾总统及免除议员在议会中的职位等特殊公职人员违宪指控的诉讼;5、关于立法正式生效的诉讼,主要包括对法律、法规形式和程序方面的审查,特别是对议会的构成、投票的效力、立法机构的能力等进行的诉讼:6、关于立法合宪性的诉讼,包括对法律解释及权力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审查。笔者认为,依照宪法诉讼的目的分类,宪法诉讼可以分为保护公民权利和控制国家权利两大类。其中,控制国家权利型诉讼对执政党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作用最为明显。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具体体现了党的主张,党组织虽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但是领导权是由党组织控制的。为此,通过宪法诉讼控制国家权利就必然会涉及到对党组织或党组织成员决策的评价。如果党的组织或党组织成员的决策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其必须理所当然地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在马克思主义的原有著作中并找不到“以宪法诉讼的形式追究执政党组织的违宪责任”这种提法,但是,真理必定是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的,坚持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在客观上需要我们进行理论创新与实践。以韩国为例⑨,其1987年设立宪法法院时,国内外的学术界和老百姓均怀疑宪法法院到底有多少护宪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宪法法院是“摆设”的看法已经基本扭转,宪法法院在民众的威信已经初步建立。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所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既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是为人民服务,那么,我们就不会避讳我们组织中的某些部分可能腐败。坚决地剔除腐败,公开地承担责任既是我们党新陈代谢的正常现象,也是我们党取信于民的正确途径。

  注:

  ① 卢先福。当前党的建设的几个重大问题〔J〕。理论动态,2001(1531):14。

  ② 记者报道。一年提拔300冗官〔N〕新闻晨报,2001-10-09。

  ③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332。

  ④ 季正矩。权贵阶层与苏共的腐败及垮台〔J〕内部文稿,2002(2):27。

  ⑤ 钟伟。七上八下谁之过〔J〕改革内参,2001(24):12。

  ⑥ 吕净一。丑剧,何时不再上演〔N〕。人民公安报,2001-12-20。

  ⑦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332。

  ⑧ 参阅:李莉。“村务交接”案引出的两点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2(1):103。

  ⑨ 参见:陈欣新。韩国违宪审查制度〔N〕。人民法院报,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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