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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人权观略论(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4、对平等自由的看法不同

  1915年后,在总结多次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孙中山逐步形成了以“合群互助”为核心的民生史观。所谓“合群”,即强调人的社会性、集体的共同生存;所谓“互助”,即强调人与人之间要重义轻利,相匡相助。他认为要谈平等必须站在民权上才有意义,平等自由“是在民权上立足,要附属于民权的。民权发达了,平等自由才可以长存”(注释14) ;他言平等,不再讲个人权利平等而讲国民的“地位平等”,他认为人造的平等,只能做到政治地位的平等,强调社会群体的较为平等的参政权和生存权。

  而对自由的看法,孙中山主张的是合理的个人自由与重视国家和团体的自由。他说:“个人有自由,则团体无自由”,“自由这个名词,……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一片散沙,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要这样做去便要大家牺牲自由。”(注释15)

  相较而言,天赋人权说则是认为平等乃是天生的,不应有特殊地位。至于它所主张之自由,是一种原始社会里毫无束缚的自由,处处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因此主张国家和政府对于个人之自由,不应该加以干涉。

  三、孙中山人权思想的内涵

  1、人本思想

  在政治上,孙中山采“以民立国”之制,因此他说:“中华民国以人民为本位。”正是因为采人本思想,所以主张共和或民国始能达成,“专制国之政治在于上,共和国之政治在乎民。将来国家政治之得失,前途之安危,结果之良否,唯为我国民是赖。”(注释16) 他这种人本思想,务使人民能自己做自己的主人,因此违背人本思想的奴隶制与人口买卖,他是极力反对的,于民国元年特另内务部通令禁止买卖人口。

  2、自由思想

  孙中山认为:“自由的解释,简单言之,在一个团体中能够活动,来往自如,便是自由。”(注释17) 他驳斥外国人认为中国人不明白自由,因为他认为中国人向来享有极大的自由,他认为:“中国人民老早有了很大的自由,不须去争取的。”(注释18) 但却承认中国人是一盘散沙,“欧洲从前因为太没有自由,所以革命要去争自由。我们是因为自由太多,没有团体,没有抵抗力,成一片散沙。”那是一种野蛮的自由而非文明的自由。他说:“中国之民,向来不受政府之干涉,来往自如,出入不问,婚姻生死,不报于官,户口门牌,鲜注于册,甚至两乡械斗,为所欲为,此本于自由之性质也。彼则反唇相讥曰:‘此野蛮之自由,非文明之自由也。’”(注释19) 什么才是文明的自由,孙中山说:“平等自由,法为之界。”(注释20) 就是说,文明的自由应是为所应为的自由,是受到理性、道德、法律约束的自由。

  其次,孙中山强调国家自由大于个人自由,因为他认为国家自由是个人自由之保障,而“中国人自由太多,是一片散沙,是一种放荡不羁的自由”,所以他不再特别强调个人自由,而是主张打破个人自由,“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太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注释21) 应该注意的是,他之所以如此强调国家自由,是因为国家处于存亡绝续之关口,且并没有因此而否定个人自由。

  3、平等思想

  与自由相比,孙中山将平等看得更重,他认为民权主义完全可以用平等来概括,“因为民权主义是提倡人民在政治之地位都是平等的。”(注释22) 上文已及,孙中山批评天赋人权说的平等观,认为其于实无据,强调天赋不平等,认为人类一切之平等,完全是人为的产物。除了天赋的不平等之外,他认为还有人为的不平等,就是指封建的贵族阶级,认为人类天生的不平等,再加上人为之不平等,其不平等达到极点,因此主张用革命的方法使不平等变为平等。为了打破人为的不平等,他取消官场中“大人”、“老爷”的称呼,并取消从前的“蛋户、惰民、丐户”等所有限制与歧视,许其一体享有公私权利,并大力倡行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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