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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中的宗教与上帝(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美国宪法序言说“我们合众国人民……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建立本宪法”6,人民何以能够为自己的国制定宪法?这个问题在今天看来似乎比较突兀,因为当今世界各国在理论上不接受人民主权的,实在少之又少。但在当时,人民通过民主共和的方式成立政府,自己统治自己,还处在实验当中。人民历来只是统治者统治的对象。

  《独立宣言》陈述了人民何以能够制定宪法的依据:“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人被创造时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创造者赋予他们一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7.

  《独立宣言》所阐述的上帝、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如下:一、上帝创造了人,人创造了政府;人的创造者并不创造政府;二、上帝创造的人是拥有平等权利的人,上帝没有事先创造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三、人人平等意味着没有人能够宣称有自然地统治他人的权利,即使他们事实上比其他人更强;四、上帝并不直接保障人的权利,而把建立政府、保障权利的工作交给了人;四、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除此之外别无渊源。

  或许这就是《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所说的“上帝的计划”:上帝并不统治,也不通过自己的代理人统治,上帝只是创造,建立政府进行统治的是人民。破坏这些环节,越过这些环节,就是破坏上帝的计划。

  联邦和各州的立法、行政、司法官员要宣誓支持联邦宪法,也就是要宣誓支持“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支持《独立宣言》阐明、联邦宪法建立其上的这一“上帝的计划”。相反,以宗教检验为担任官职和公职的条件,则违背了这一原则和计划。通过宗教检验并不等于获得人民的同意。以宗教检验代替人民同意并不是对上帝的虔敬,而是对上帝的计划的背叛。

  宪法对宗教检验的排除,使得任何形式的神权统治、政教合一成为不可能。第一修正案中“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建立宗教”的规定,和宗教检验条款相辅相成。国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也意味着国会不得制定宗教检验的标准,不得通过建立国教为自己的合法性论证,政府的合法性永远只能来自人民的同意。

  那么,如果国会得到人民的授权,是否就可以建立宗教了呢?从《独立宣言》所阐述的原理来看,也不可以。人民不可以授权政府剥夺自己那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因为这不但不合自己的理性,而且这些权利还是上帝赋予的。人民不能离弃上帝的恩宠而为所欲为。上帝创造的是平等的自由人,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乃是人之为人所不可分离的(unalienable),如果建立宗教禁止行使这些权利,哪怕那是少数者的权利,人民中的多数也无权授权政府建立宗教。因为人民行使权利,乃是对上帝的义务。正如麦迪逊在《请愿与抗议》一文中写道:“每个人的宗教信仰来自每个人的确信和良知;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他的确信和良知的命令行使宗教。这一权利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不可让渡的权利。它是不可让渡的,因为人的意见,只取决于他们自己的头脑对证据的思考,并不能遵从其他人的命令;这是不可让渡的还因为,这对人而言是一种权利,对造物主而言就是一种义务。”

  四、“我们的上帝”

  1787年宪法唯一提到“上帝”的地方在制定宪法时间的表述中:“本宪法于我主纪年一千七百又八十七年,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十二年的九月十七日,在制宪会议上由出席各州一致同意而制定”。8

  也许有人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技术性的日期表述,应该没有什么更多的含义。但是不应忘记,这部宪法是在近四个月的时间里,由一些非常审慎的立法者深思熟虑、反复争辩、字斟句酌制定出来的。

  宪法制定者正是在这样一个不为人特别注意的地方,悄悄记下了他们对上帝的信靠,对上帝的信靠乃是对上帝的计划的信靠,人必须按照这个计划自己建立自己的政府,依靠自己的能力统治自己。制定者把宪法放在精神的和世俗的双重秩序中,“为了恰当地安置联邦制宪会议,精神的和世俗的秩序都溯及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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