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视野下中国证券管制体制的演进(1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41 柯武刚史漫飞,前引书,页175.
42 吴志攀:“《证券法》:证券市场、政府与法律的互动(一)”,载《金融法苑》总第十二期、第十三期合刊,法律出版社,1999年。作者指出,“无法”是指在证券法出台前,我国没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所谓“有天”指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关于证券产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约有250多件。优点是促成了证券市场的不断上升,缺乏则是市场的“行政化”和“人治化”的倾向。
43 至1998年,约束行政机关的公法框架,由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以及规范行政机关权力具体运行的各行业立法构成。
44 王连洲李诚:《风风雨雨证券法》,前引书,见序言。
45 区别于国务院在199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中确立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与证券委分工负责的证券监管体系。不过,这种统一监督管理体制也不是绝对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目前,公司债券的发行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计划委员会审批。
46 其间法律用语产生的含混,将在下文详述。
47 王连洲李诚:《风风雨雨证券法》,前引书,页429.
48 中国证监会成为被告的第一案:海南凯立案就具典型代表。凯立公司正是针对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不符合上市发行条件而取消其发行资格的理由:“凯立公司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97%的利润虚假,不符合《公司法》上市条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不符合核准程序,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赢得了终审判决。案件的具体分析见冰之:“海南凯立v.中国证监会”,《法制日报》2001年月日。
49 一般认为,自律监管具有三个优点:其一,因证券交易需要专门技术,精通实际情况的自我监管团体,可以期待更好的管理效果;其二,证券交易所可根据每日业务开展进行检查,效果好,成本低;其三,业内自律可实施极细致的管理行为,进而可建立起适当及时的,预防出现不公正行为的措施。参见: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证券交易法概论》,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页328-329.
50 刘鸿儒:“中国证监会成立前后”,载《回眸中国股市:1984-200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页5.实际上,最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出规定的并非中央政府,而是上海市市政府1990年11月颁布的《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五章与第六章对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业同业公会作出了规定。深圳市市政府1991年5月颁布的《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至1993年才颁布。
51 《证券法》起草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条文释义》,改革出版社,1999年,页47.
52 参见王连洲李诚:《风风雨雨证券法》,前引书,页441.该书作者对中国证监会的地位也提出了类似的质问。
53 参见《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54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并非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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