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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视野下中国证券管制体制的演进(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影响不大,试点范围小,各地方政府担当了主导市场发展的责任,地方的简约立法确立起具有各地方特色的监督管理方式。监管程度不一、监管方式也存在着一定差别。除上海一地制定了两部专门的股票发行管理规定,比较详尽地规范了企业发行股票与股票交易的条件和程序外,地方政府主要偏重对发行股票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以有利于企业吸收社会流动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缺乏对股票交易市场的规范,更毋宁说对投资人的保护了。然而,随着股份制在全国的影响不断增强,中央政府开始密切关注证券市场的作用,并通过行政立法与各种政策,整合全国的证券市场。

  这一趋势自1987年开始。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这是中央政府第一次对股票市场作出统一规范。该通知显然对股票市场的发展持慎重态度,试图通过中央政策来限制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的类型,控制股票市场的发展规模[16]:第一,股票发行主要限于在少数经过批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试行,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只能发行债券;第二,新建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试用股票形式互相投资、合股或参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第三,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合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制定年控制额度进行宏观调控。

  各地仍出现了试行企业股份制的热潮。1990年-1991年初,上海市和深圳市市政府相继建立的证券交易所,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为了增强中央政府对股票市场的控制能力,国务院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地区仅限于上海与深圳两地,1990年,更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由八个部委共同参加的国务院股票审批办公室。同年,国务院在一次关于规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发文中,显示出增强管理股票市场深度与广度的决心,该文件规定:“除已批准上海、深圳两市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外,凡由地方政府批准实施,但未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要在近期内上报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履行审批手续。”而且,即便是上海市与深圳市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开发行股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也须报经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才能施行。[17]1992年,国务院又设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室,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统一领导与协调。

  也是从1991年开始,中央政府对股票市场方方面面的控制越来越多。主要表现在国务院各部委在职能范围内制定的股份制企业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股票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则,强化了中央政府对股票市场的控制能力。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是一个最具代表意义的规章,规定:“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的省、市、自治区,其股票发行办法和规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批准,并经国家计委平衡后,纳入国家证券发行计划。”[18]作为此规章的配套“文件”,国家计委和体改委制定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宏观管理的暂行规定》确定了“国家要加强对股份制企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规模和结构管理,做到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向社会发行的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上市企业的资产评估立项的要求。财政部制定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与《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范了股份制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等等。[19]此外,当时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应规定,如《能源部关于电力行业贯彻〈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经贸企业股份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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