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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宪政与现代宪政——论我国宪政建设的思路(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二、现代宪政与中国宪政建设

  一般来说,以积极宪政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宪政主要渊源于国家与社会理论的融合,来源于政治经济理论中新个人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思想的产生,以及在调整国家整体公益与个体自由在新的历史状况下的平衡。在这种社会历史情景之下,实现了古典宪政理论向现代宪政的下列转变:即不再将公民权利仅仅理解为一种消极的自由,而是可以通过调整整体利益的方式得以实现的权利,国家不在是“守夜人”,而是更加积极地保护公民个体自由,干预社会经济,实行社会福利。在以民族国家为特征的现代世界里,国家的功能不仅仅是消极的保障自由,而是具有大量的积极提供自由之实现的种种公共物品的职能。特别对于在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的职能不仅在于政治民主与自由,更有发展经济,增强综合国力,赶超发达国家的迫切历史任务。因此,当代国家已经不是诺齐克意义上的最弱国家了。“宪法秩序塑造了制度在政体范围内变化的速度和方向”。这种国家职能的转变必然会通过现代宪政体现出来,并规范政治社会的发展路径。现代宪政的意义在于国家将这些政治、经济、社会等政策目标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特别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方向指引作用,使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保障等政治价值目标得以统一起来。正是在这个理论认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现代宪政理念应当成为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思路。下面笔者结合现代宪政的特征谈谈对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些看法。

  首先,与古典宪政的理念不同的是,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核心在于自由与发展。这要求国家承担大量的积极政治的职能,并且将职权实施建立在稳固的宪法权威之上。宪法权威即是政治权威[13]对于我国而言,只有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建立在宪政的基础之上,才能保障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稳定,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在不断发展的历史阶段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保障,才有了一个制度保障和信仰基础。那么如何树立宪法权威呢?一方面,加强宪法实施过程中的保障与监督。如果说建立宪法司法化的方案,存在许多理论上的缺陷的话,[14]那么,在宪政体制内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职能是现实可行之举。一部真正有最高权威的宪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15]它要求将全国人大宪法监督职能程序化、规范化、司法化,制定《宪法监督法》,依法追究违宪者的责任;一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中实施国家的政治领导。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鲜明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正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企图在宪法的框架中建设政治法制化的决心与信心。也意味着党的执政方式的质的飞跃,即从党的领导下实现宪政的过程向在宪政下实施党的领导的方式过渡。[16]另外,较为重要的一点是,要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妥善解决我国宪法变迁与社会变迁的矛盾与冲突,改变我国修改宪法模式与程序,既要使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在宪法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又要使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时俱进。只有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才能保障宪法权威,这是现代宪政的内在要求。

  其次,现代宪政在权利保障方面应当与时俱进,在保障公民消极自由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公民发展权等积极权利的保障。政治的价值在于民主与自由,可以说,民主与自由的政体是一种历史力量推动我们采取的政体。[17]而宪政的功能在于将政治价值转化成法律价值使之能够得到程序性保障。只有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之中,才可能实现经济发展、人权保障与人格发展之间的平衡。在这种意义上,现代宪政比古代宪政承担了更多的职能。它要求在传统宪政的平等原则、分权与限权原则、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以及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的价值基础增加了大量公民发展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积极自由的内容。这无疑对我国现代宪政的建设提出了许多迫切要求:一、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增加保障公民发展与完善等积极权利形式,并且通过普通立法的完善,形成法制体系化的权利保障网络。比如正在热烈讨论并成为社会呼声的公民的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问题,知情权问题、还有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细化问题等等。另外,宪法应当通过明确规定来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不可侵犯。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成独立的市场主体的物质基础,,有利于构筑公民独立的人格和思想生存空间。可以说,市场秩序的经济转型和迈向民主的宪政转型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有效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参量。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人大的权威和积极立法与宪法监督的功能,使之成为多元主义社会中各种利益集团解决政治纷争的主要渠道和场所。建立健全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并使之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厘清宪法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真正作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法律化、制度化,体现出现代宪政的内在题旨。另外,完善人大的选举制度、罢免制度和质询制度以及人民代表的构成、职权也是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民主得以保障和保存的的基础性权利,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民主才能真正体现。而逐步推广直接选举、差额选举以及竞选人资格的逐步开放、罢免提议条件的逐步放底,是当前扩大人民民主的重要步骤。只有民主权利得以真正确立,公民的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而两者的统一是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下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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