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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由上分析可得如下结论:(1)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证权力的高度统一,保证集权,保证一切权力集中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是为了强化司法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使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达到一种平衡或者说是制衡,保证分权;由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既是为了避免立法权自身审查的尴尬,更是为了防范司法权,以确保人民主权原则;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是弱化普通法院的司法权的手段,同时又减轻了普通法院的负担,从而保证了违宪审查的有效进行。(2)各国实行何种违宪审查方式和一国的国情有密切的关系,从法国的例子中就可看出来,虽然很多国家借鉴了法国的经验,但几乎没有哪个国家完全照搬了法国模式,因为各国并不具备法国的那样历史背景。没有所谓的好模式和坏模式,只有适合国情与否之分。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和前景分析:

  从目前来看,由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占绝大多数,由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也在逐步进行改革。在英国,由于议会职能的不断加强,议会将一部分违宪审查权赋予了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审查枢密院令和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是否合宪;前苏联在解体前,也开始了改革违宪审查体制的步伐,1988和1989年修改宪法时,设立了宪法监督委员会,以协助最高权力机关并在其领导下具体行使违宪审查权。因而说,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是今后发展的大方向。

  但这个监督机构是否必须独立的问题则很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民主集中制要求一切权力都属于最高的权力机关,从根本上讲属于全体人民,那么专门的宪法机构也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必须是在集中之下的民主才有意义。我国有些学者建议在我国可以建立一个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平行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是根本不可取的,它背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且又谁来监督宪法监督委员会也是个理论难题。所以说,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是今后发展的大方向不假,但这个大方向之下又有两个小方向,一是根据三权分立原则由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以达权力制衡的目的;而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设立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分担最高权力机关的负担,但又受其监督和指导,以保证人民真正享有权力。

  四、违宪审查制度具体内容的比较分析

  (一)违宪审查范围的比较分析:

  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范围包括:立法机关的立法;地方立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以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地方立法为主。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范围和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范围相同,只不过普通法院的审查机制更完备。由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范围包括:总统选举的合法性;议会两院选举中产生的争议;监督公民的投票活动是否合宪;以及各级立法和行政法规。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范围包括:解释宪法;裁决国家机关间的权限争议;审查法律和法规,法令的合宪与否;审查和监督针对国家总统等高级官员的弹劾案;审查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讼;审查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由此可以看出:(1)由专门机关进行违宪审查时,专门机关的权限较大,尤其是宪法法院,具有六项主要的权力。(2)宪法委员会不接受公民个人的宪法诉讼,表明了其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的本质。(3)违宪审查权的主要内容在于对立法机关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法规是否合宪进行监督,有效的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

  (二)违宪审查活动方式的比较分析:

  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主要依靠书面审查和抽象审查,没有固定的审查程序,既有事先审查,也有事后审查,审查内容以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和地方性法规为主,对于立法机关自己的立法也要进行审查,但若违宪,一般并不宣布违宪并废止,而是进行新的立法以代替旧法,以保证立法机关自身的尊严和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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