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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并举,探索科学的治理方式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法治与德治,何为治国之道,自古以来就在中国土地上争论不休。在人类刚刚迈入新世纪的关键时刻,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拨开了许多人心中的迷雾。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实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对推进我国新世纪的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 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一) 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一般说来,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可见,任何一种法律,都是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服务的,其所具有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决定了它成为治理社会和国家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人们对于自身所依存的社会关系的一种自觉反映形式,依靠教育、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都有其相应的道德;同时,不同的道德体系,又为相应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和完善服务,为相应社会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法律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其功能和地位也各不相同。但是,它们都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是维护和巩固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相辅相成,密切配合。法律依据法的权威性运用强制手段约束人的行为,强调“他律”;道德依据社会舆论、人的良知和传统习惯运用教育手段约束人的动机,强调“自律”。法律关注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单纯的思想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道德所关注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还有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因此,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在对社会和国家的治理过程中,法律和道德在遵循共同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能发挥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作用。

  (二) 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通常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其根本区别在于在进行决策过程中,当法律与领导者个人的意志发生矛盾时,最终是法律的意志高于个人,还是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也就是说,法治从根本上否定了特权意识和特权现象,在对社会和国家的治理上,使民主日益法律化、制度化,建立一种以全社会共同遵守法律为基础的、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多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这里所说的法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要求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既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体系,又需要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逐步提高。

  在中国,德治作为一种治国之道,是从儒家思想开始的,其基本主张是“为政以德”,倡导贤人政治。这里所说的德治,不同于传统的德治,是在继承历史的基本价值成果基础上,根据现代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需要进行不断补充完善形成的,是对社会和国家进行治理的总体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对社会和国家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德治要求充分发挥思想道德因素的作用,不断提高党政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素质,推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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