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宪法解释的效力,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的特点决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对一切机关、团体和个人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具有准立法的性质。
五、 结论
当今各国宪法解释程序的设计,离不开对本国国情的具体把握。只有从本国宪政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本国所属的法律体系、法律理论的传统、法院的组织体系以及法官的能动性等因素,才能建立符合实际的、运行良好的宪法解释程序制度。无论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还是由普通法院、专门机关解释宪法,其程序的设计都有所长,亦有所短,并且出现了相互借鉴、靠拢的趋势。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设计,不能盲目的照搬他国的成例,必须从我国的宪政实际出发。其中最大的实际就是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这就决定了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设计只能在这一框架下进行。我国目前的立法机关释宪机制,尽管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基本上是适应我国国情的,只要我们从宪治、法治的予以高度重视,完善相应的程序,就能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履行其宪法解释的职能。
参考文献:
1.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法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
4.苏永钦:《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5.李鸿禧:《违宪审查论》。
6.法治斌:《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注释:
[1]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
[2] 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3页。
[3] E. Spiliotopoulos,“Judicial review of Legislative Act in Greece”,Temple Law Quarterly (1983),Vol.56 No.2. 转引于 (美)路易斯·亨金 、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法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2页。
[4] 参见 (美)路易斯·亨金 、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法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2页。
[5] 参见苏永钦:《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第192页。
[6] 参见Englhardt,JǒR,N. F. Bd. 8,S. 109ff. 转引于苏永钦:《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第193页。
[7] (日)合田英夫:《大陆型违宪审查制。》,第56页。转引于李鸿禧:《违宪审查论》,第301页。
[8] 详见:法治斌著:《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第119—139页。
[9] 在这方面,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可以说是个例外。宪法诉愿制度的设立,使联邦宪法法院成为直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机构,宪法法院得监督国家机关慎重行使公权力,也使得在法律生活中个人处于积极的宪法地位。
[10] (日)合田英夫:《大陆型违宪审查制。》,第58—59页。转引于李鸿禧:《违宪审查论》,第316页
[11] 苏永钦:《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第193页。
中国人民大学·李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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