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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1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65 行政立法权作用的扩大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对于行政立法(主要是规章)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一种思路是限制行政立法权本身,另一种思路则是通过综合渠道进行治理。《立法法》显然是采用了前者,对行政立法权进行限制。这样的规定似乎有违世界潮流与我国现实发展的需要。

  66 例如,北京市不久前进行的在用车尾气改造涉及到20万辆车,每台车3000元人民币,社会成本简单计算即为6亿元人民币。但其实施结果是车主花钱,车厂赔钱,修理厂不挣钱。如果有立法的成本控制机制或比较机制,用同样的社会成本,完全有可能通过其他治污手段(如住宅燃气改造、加速报废旧车、城市绿化等)获得更好的环境质量和社会评价。

  67 这些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式调控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命令服从式立法方式,它们更多地建立于市场主体的自愿行动基础上,因而可以减少社会成本。政府与市场主体间的合作式调控方式在现实管理实践中的成功案例,可见如,OECD, Co-operative Approaches to Regulation (1997)。

  68 这方面最明显的领域是环境保护领域。传统的环保立法属于命令服从式,排污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治污或达标,否则将受到处罚。与这种方式相对的立法方式则是经济诱因式,它并不强制要求排污企业采用特定的治污技术或达到特定的排污标准,而是对排污量收费,多排污,多付费,或者给企业一定的排污指标,企业可以有偿转让多余的指标,也可以从其他企业购买指标。传统的立法方式不但难以有效地制止环境污染,而且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经济诱因式的立法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同立法方式之间的对比,可见如, Louis Kaplow & Steven Shavell, Property Rules Versus Liability Rules: An Economic Analysis, 109 Harvard L. Rev. 713 (1996)。经济诱因式立法方式较之传统命令服从式立法方式的长处,可见如, Jon D. Hanson & Kyle D. Logue, The Costs of Cigarettes: The Economic Case for Ex Post Incentive-Based Regulation, 107 Yale L. J. 1163 (1998)。经济诱因式立法方式的实例,可见,OECD, Economic Instru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1989); OECD, Putting Markets to Work: The Design and Use of Marketable Permits and Obligations (1997)。

  68 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最先由美国总统里根通过总统12291号行政命令加以采用,要求任何潜在经济影响每年超过1亿美元的行政立法案必须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并且只能制定效益大于成本的行政立法。英国《准备守法成本评估修正原则》,德国《联邦法律案注意要点》,荷兰《立法指导原则》,芬兰《法律规范法》,加拿大《联邦立法政策》等都规定了成本效益分析原则。

  69 除了进行总体上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外,许多国家还要求对立法的社会影响进行进一步的分解,以保护特定社会主体的利益。例如,美国《灵活立法法》要求立法机关必须评估立法对中小型企业以及基层政府的影响。瑞典内阁办公室立法指导原则也有类似的要求。

  70 立法的政府成本是立法将给政府机关所造成的成本。在政府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立法的政府成本分析可以保证政府集中资源于最为重要的领域,满足公众的期望。美国《灵活立法法》要求分析立法对基层地方政府成本的影响,而1981年的《政府成本评估法》要求国会评估重要立法对州和地方政府成本的影响。德国《联邦法律案注意要点》要求明确新立法可能对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造成的额外成本与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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