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社团治理与司法 ——国家与社会的制度连结点((9)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二、“司法救济”与“司法化救济”——司法介入的组织形式选择

  如前所述,无论是英美的社团抗衡国家模式,还是大陆的国家监督社团模式,都存在着国家司法权力对社团权力的审查机制。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无论在英美,还是在大陆,都还有着国家司法之外的“司法”审查机制,即在国家法院之外的司法或准司法组织对社团权力以类似司法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审查和干预,如体育仲裁机构、行业法庭、行业裁判所等。如果我们广义地理解“司法”这一概念,或者抛开只有国家的法院才是司法机关的狭隘观念,它们也可以视为另一种形式的司法审查或司法介入。为了与属于国家权力范畴的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相区别,我们可以将之称为对社团权力的“司法化审查”(或“司法化救济”)。

  足协权力的单方性及对成员权益的重大影响要求将足协权力纳入司法审查,这一观点的出发点无疑值得赞成,在目前的制度下可能也是唯一的选择。但司法审查是必要的, [42]不等于司法审查是最好的,更不能证明司法审查是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社团权力(如学术评定权力)运行于其中的领域(如学术领域)都有自己独特的生态,作为这一特殊领域的治理工具,应当承认社团权力具有自治的要求和自我反思的品格,司法的介入只是为了激发和促进该领域的反思能力及机制的形成和健全,而不是也不应期望对这些领域特有反思机制的代替。[43]司法介入社团的目的在于激活社团自我司法的能力,如由国家司法权力垄断对社团权力的审查,则齐整化、统一化的国家权力规训可能忽视甚至无视各社会领域特有的适应其自身特征的行为规则与生存机理,导致压制、甚至摧毁各领域的独特性。如在审计服务领域,法院曾经在判例和司法解释中要求按独立审计程序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验资报告的使用人就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担保,而不是会计服务业公认的 “公允责任”,从而一度险些摧毁这个职业,造成很长一段时间注册会计师视验资业务为“死亡禁区”、不敢接受此类业务。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角度着眼,这实质就是国家司法权力对特定领域的固有行为规则独立性尊重不足。[44]台湾学者对台湾司法机构介入高校职称评定的研究也显示,司法权的介入和“规训”并没有真正改进学术评审的面貌,对学术过度的监控反而可能锢化学术生态、带来学术的干枯凋零。因此不是司法规训的面越宽、程度越深就越好,无孔不如的国家权力有时正是扼杀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纷繁复杂的独特机理的真正原因,计划体制就是这类实践的登峰造极之作。不能认为以司法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齐整化的趋势就变得可以接受了,相反,我们应当警惕国家权力从原来的行政权力的旧面目一变而为以司法权力的新面孔,重新用划一的规则和标准来规训不同社会行动领域特有的秩序机理,以一个统一的意志取代各个领域不同主体在沟通交往基础上形成的自发秩序。在笔者看来,如果说以国家司法权力对社团治理的审查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以非国家司法权力为基础的自主司法机制的审查同样是一条可行的和重要的思路,甚至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机制。司法化的审查和司法审查相互配合,相互分工才更适合于社团治理的特点。

  (一)司法化审查机制的基础:社团权力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1. 社团权力的独立性

  如前所述,对于社团权力而言,在大陆法系存在着社团权力的两种不同来源与性质的复合现象:社团行使的权力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来自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如地方团体等法律规定可以创设公务的机构)的授权;另一部分来自社团成员根据章程对社团管理机构的授权。前者是国家权力,由此而形成的是国家职能,在此基础上的活动是公务,依创造公务或授予公法团体性质的法律规定目的行使,接受创设者行政主体的监督,包括国家法院的监督。后者是社团的自治性权力,依社团成员意志的载体- ——社团章程规定的目的和权限、程序来行使。为了使后一种权力不受国家过分的干预乃至取消,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司法权不应过度介入这部分权力的行使,否则将使社团和它的成员失去独立性和自治品格,成为国家权力的附属,也使社团治理失败的责任混淆模糊。因此,对后一部分权力的运行须有专门的司法机制予以监督。这是发展出另一种适合社团内部治理需要的司法化审查机制的根据与原因。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