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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权若干断想(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三) 基本人权的不可转让性。人的自然属性的社会认可是人存立于世的基础。人进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主体不是自己选择的结果,而是历史发展的结果。社会离不开它的细胞-人,否则不成其为社会。人也离不开供养自己的社会而孤立地存在。基本人权是把人与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人、群体与社会之间的各种错综复杂社会关系的有效的合乎理性的标准。没有这种纽带,人就没有进入社会的资格。缺乏这种标准,社会也不能和谐和良好地运转。基本人权既不像物权、债权那样可以转移,也无法由他人代理,它与人的终身相始终,人无法将其让渡出去。

  第三,基本人权权利内容具有不可分割性。

  基体人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个整体构筑着一个人所享有全部权利的基础与核心。它的各项权利互相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剔除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其他的权利势难得到全面、充分的享受。没有生存权,其他任何人权无从谈起;没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社会的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就是一句空话,它必然导致人们无暇顾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享受。一个第三世界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大会上谈到人权的整体性说道:“一个贫穷的人、一个患病的人和一个文盲像一个被剥夺了个人自由或言论自由的人一样受到束缚。这个整体是非常重要的,它不是挑战性的,不应该有时为了生存、为了体面和有意义的生活就放弃一种权利或只追求另一种权利。”[6]基本人权的不可分割性也得到了有关国际性文件的认可。1968年5月13日在伊朗首都德黑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德黑兰宣言》,其中第13条宣告:“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1977年12月16号联合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也庄严宣告“深切相信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相互关边和不可分割。”

  四、 基本人权的价值与功能

  马克思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7]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地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进程。基本人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达到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中枢的地位,发挥着杠杆的作用。

  (一) 人民主权是基本人权的逻辑必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庄严昭示既含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含有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主权来源于人民,归人民所有。这一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当国家主权被宣布为平等地属于全体人民时,人民主权所包含的权利就获得了“人权”的意义。因此,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基本人权原则;另一方面,基本人权要求人人享有生存、发展和自由、平等等权利,其最高形式必然导引出人民主权。

  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有赖于基本人权的孕育与发展。主权是近代才开始产生的概念,近代意义上的主权观念是法国人布丹首创的。他创立主权概念的宗旨是为了巩固当时因发生内乱而产生动摇的法国主权的基础,所以他论述的是君主主权论。主权学说是由17世纪的荷兰人格劳秀斯有所发展,经稍后的霍布斯进一步系统化。尽管格劳秀斯、霍布斯都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但他们都没有得出人民主权结论,而是主张集权政治,拥护君主专制,强调人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其后的洛克有所进步,但他也只是倡导议会主权,最后法国的卢梭以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结合社会契约论、人民公意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他大声疾呼国家或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全部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的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他从人民主权学说中引申出了起义权和革命权,强调当国家或政府违背契约,侵犯人民主权时,人民有权使用暴力推翻它。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人民主权学说的形成有赖于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确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没有这一点,人民公意无从产生,人民主权无从存在。布丹虽然肯定了人的财产全及公民自由,但他心目中的王权高于人权,故其主权学说只能是君主主权论。格劳秀斯并没有用明确的天赋人权为政治社会中的政治权利作辩护,因而他的主权理论明显排斥人民主权。霍布斯囿于大资产阶级和上层贵族对人民的政治偏见与敌视情绪,否认个人在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得出的只能是专制统治的主权理论。洛克作为“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8]主张人民在财产上的不平等,决定了他只能信奉议会主权的结论。而只有卢梭在人权观方面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理论勇气和广泛、激进的民主主义色彩,这才为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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