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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权若干断想(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尽管上述论证了人民主权有赖于基本人权,但也应看到人民主权有它的相对独立性,它一经形成体现为人民的国家主权时,即有完整的形式和固定的内容。它代表掌权者积极的最大利益,表现为无限的权力即对外独立自主权和对内最高管辖权或统治权。而基本人权从应有权利形态转化为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形态,只有在主权形成后才是可能实现的,不妨说,人民主权是集中化了的人权,人权通过人民主权获得了它的现实表现。亦可断言,人民主权是基本人权的最高保障和最深厚的基础。从国内法实践看,如果没有人民主权,人民不是主权者,一切权力不属于人民,那么人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要么是残缺的,要么是不真实的。从国际法的实践来看,人权从属于主权,基本人权的实现,最终都要落实到每个主权国家。任何国际公约关于人权的规定,只有通过国内法规定才能付诸实现。人权只有在主权的基础上才参得到切实充分的保障。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人权将不复存在。当然,也不可将主权原则绝对化,二战以后,人权保护已进入国际领域,任何国家都不能以内政、主权为由,公然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和该国承担的关于基本人权保护的国际义务。各国普遍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基本人权遭到践踏,已威胁到邻近国家和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可以采取制裁行动和人权国际保护措施,如对霸权主义的侵略与扩张、各族主义的奴役、恐怖主义行径、制造驱赶难民等侵犯集体人权的行为,国际社会有权干预。只有这样,方能在更大范围内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促进人权的发展。

  (二) 本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当代,民主政治已具备一种普遍称颂的政治价值,实现民主已成为世界潮流。民主的确切含义如何,民主的评判标准怎样,见仁见智,但公认的基本含义都包括为实现人的基本权利提供一种开明和理性的政治制度的保障。之所以强调人的基本权利,是因为各国的民主政治受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条件的制约,民主的形式纷呈各异,民主的程度高低不一,但无论如何,基本的人权在任何堪称“民主”体制里都应获得尊重和保障。因此,我们断定基本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取向,这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论证。

  第一, 基本人权权利主体的普遍性与当代意义的民主主体的普遍性是相融一致的。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纵观近代以来的所有民主国家,对民主一词的内涵所指,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首先,“人民”已不是指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而是指社会中的全体公民。“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9]这与基本人权权利主体的普遍性是一致的;其次,在近现代,人类历史已经超越了小国(城邦)寡民的直接民主制,政治管理的模式不管其阶级实质的区别,也不论其外在形式的差异,它总是少数人管理多数人的模式,而且当历史的发展还没能提供条件来消灭少数人管理多数人的模式时,“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就不可能表现为人民直接地或实际地进行统治,从而将多数人的意志转化为掌握政治管理权力的少数人的权威。在这种模式下,“人民的权力”体现在每个具体的人身上,主要表现为人权或公民权。当国家根本法宪法对此加以规定时表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宪政文化经过两百余年的积淀所形成的规律。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最高规范,宪法确认基人权,就能够使“人民的权力”在政治过程中获得最高保障与体现,防止民主政治步入歧途。

  第二, 基本人权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屏障。

  从基本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看,基本人权不是国家权力的自觉赐予,相反,它是对国家权力的索取。宪法以基本人权为基本原则,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家权力的宗旨和界限,规范国家权力尤其是政府的行政权,从而有效地阻止国家权力的滥施,保障民权。只有肯定基本人权,才能合理说明国家权力的归属,揭示政府为什么应受到人民的监督,政府官员应当成为人民的公仆,宪法至尊,主权唯民等一系列民主政治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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