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从“修宪”谈制作立法记录的必要性(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制作完成的立法记录应当向全体人民公开,这样做的好处是,完整展现人大代表的真知卓见,真实记载人大代表的劳动贡献,同时,也便于人民对他们所选出的人大代表的监督。在以往记述某一位人大代表的工作成绩时,人们往往只能看到,该人大代表曾出席某某次会议,参加过某某法律的制订。但是,该人大代表在制订法律过程中的具体的意见或者贡献是什么,并没有专门的记载,人们也无从得知有关详情。这对该人大代表是不公平的,对人民是不负责任的。因此,我强烈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通过一项“关于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制作立法记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的决定”,把它作为《立法法》的一项补充。该“决定”应当至少包含下面两项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应当制作完整、准确的立法记录;该立法记录应当向全体人民公开。

  四、关于公开立法记录的具体建议

  (一)由全国人大通过一项关于公开立法记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通过一项“关于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制作立法记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的决定”,把它作为《立法法》的补充。该“决定”应当至少包含下面两项内容:(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应当制作完整、准确的立法记录;(2)该立法记录应当向全体人民公开。

  (二)规范立法记录的内容

  在以往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做过一些记录,例如,制作会议录音,编发分组审议法律草案简报,等等,但是,由于公开立法记录并非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法定义务,也没有形成一个制度,因此这些录音和简报等是不规范的,不完整的,不公开的。公开立法记录,需要规范立法记录的内容。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法律、做出的决定和法律解释对全国人民一体适用,规范立法记录首先就是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各项议程和分组讨论情况做出完整的记录。此项工作今后还可以推广到具有制订地方性法规权限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三)将立法记录向全体人民公开

  立法记录应当向全体人民公开。一个“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一个以人民为本的执政党,一个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什么是不可以向人民公开的。将全国人大审议法律的全过程向全体人民进行实况转播或许暂时还难以做到,但是,我们却可以通过立法记录,将立法过程公开。现在信息复制、传播技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进步、方便、快捷、廉价,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利用普遍使用的互联网,将制作好的立法记录放到互联网上,方便人民群众随时学习有关法律,了解有关立法精神,监督人大代表工作。只要我们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这项工作就能够做到、做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