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年节议“禁放”:政府的尴尬与出路(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对此,“禁放”法规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可能会争辩说,自己的目的就是要移风易俗,从而“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禁放规定》第一款)。而广大人民群众也的确在90年代初期提出了“禁放”的要求,北京市人大颁布《禁放规定》只不过是顺应“民意”的立法行为而已(在1993年立法之初,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9月对北京市城、近郊八个区发放了83985张市民调查表,共回收80592张,其中,赞成禁放者68155人,占84.6%;反对禁放者10662人,占13.2%;态度不明者1775人,占2.2%.参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简报》)。诚然如此,如果十几年后的今天重新来一次民意调查,也许数字和结论都要改写了。当然,基于社会治安管理及都市高密集聚居的基本现实,我也不同意对烟花爆竹的燃放完全解禁(即允许在北京所有地方、所有时段都可燃放)的主张。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一切法律都是人定的,它们都有这样那样的局限性,都要经受社会历史的检验。与此相应,法律制定出来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必须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的要求,顺应人们不断发展着的社会文化需求,对法律内容进行修改,严重背离社会情势的还必须废除。正所谓“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吕氏春秋·察今》),如果一部法律,不能因时而变,哪怕它最初受到人们的一致拥护,在社会条件变化了的情况下,它也有可能从制定之初的“良法”,转变成难行之“笨法”,最后甚至沦落到禁锢人们行为的“恶法”了。

  根据有关报道,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总共有282座城市通过立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截止2005年初,已有包括上海、青岛、杭州在内的106个城市解禁。就连城市禁放的“鼻祖”——已经实施了34年禁放令的新加坡,也在2004年1月3日正式解禁。按照记者们的追踪报道,在这些有限开禁的城市里,各个便民燃放点秩序良好,气氛热烈,效果明显,没有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这些都可以作为北京市人大的确应该认真反思一下了。

  当然,传统习俗也并非都能很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细观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种弊端(或成本),如引起火灾、造成小孩人身伤害、制销成本、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其在现实中也都值得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的无序燃放,的确于现代化都市的清洁风貌格格不入(有另文探讨)。总而言之,笔者认为,移风易俗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烟花爆竹在城市完全“禁放”,只能造成法律权威性与有着深厚根基的传统习俗硬绷绷碰撞的尴尬局面,实属因噎废食之举。从兼顾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缓解社会矛盾、获取流通税利的角度,不强行禁止燃放,而是在抓好烟花爆竹的国家级和省级定点生产,保证生产质量和安全,以万无一失的态度搞好烟花爆竹的运输及其仓储管理,并在合理划分城市燃放区域和燃放时间、多渠道搞好火灾和人身安全宣传的基础上,放开烟花爆竹市场,才是最佳选择。而在烟花爆竹的“禁放”与“解禁”之间,政府最终还是应该采取疏堵结合,加强和优化管理体制,因势利导,逐步由“禁放”到“限放”,从而实现地方立法及其施行的改革和完善。

  冯玉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