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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是否具备法律体系的相关知识也是影响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地,未成年人没有接受过专门法律培训,通常很难理解抽象的法律体系,基本不具备法律上所常用的抽象的逻辑推理能力。多数未成年人缺乏有关法律的经验和知识。有国内学者以广州市不同学校的200名五年级小学生为对象进行一次研究,结果显示“法律”一词在儿童头脑中的表征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罪与罚,司法机关和人员,法律条规和品格。” 由此可见,我国多数学龄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识极为片面,对法律体系的知识储备几乎为零。在这样的情形下,由于某次偶然事件卷入法律体系的未成年人对法律、庭审的知识必然十分有限、不完整甚至扭曲。法律体系对他们而言是神秘、可怕的。因此很有可能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和原则而不负责任地胡言乱语或冲动地编造虚假的言词证据。

  二、影响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客观因素

  相对于未成年人自身固有的发育缺陷来讲,未成年人所处环境、提供言词证据的过程及询问者等外部因素也会影响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我们主要从作用力的来源上把影响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划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在很多情形下,客观因素要通过主观因素来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施加影响。

  (一)外界不良干扰

  尽管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易受外界干扰的程度不同,但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普遍心理素质差、缺乏坚定的信念,更容易被外界不良影响所干扰而影响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外界不良干扰主要来自未成年人与案件当事人及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与未成年人关系亲密的人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等。

  一般来讲,如果言词证据提供者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那么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就较强;反之则言词证据真实性就有了可疑之处。通常人们都认为未成年人的世界比成年人更加纯洁,因此这种利害关系对他们的影响有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可在有些情况下事实并非如此。以Goodwin(1982,59-73)所总结的几个年龄段儿童性犯罪受害人的陈述为例:

  ①2-3岁的受害者:“我受伤了”,或说“爸爸弄伤了我的屁股”。

  ②4-6岁的受害者:“这是第三次发生(这事)了,只有这次爸爸才擦掉它。”

  ③7-9岁的受害者:不敢说出这个秘密,害怕失去家庭或伤害父母。

  可以看到,未成年人中的低龄群体确实认识不到成人世界中的“利害关系”,他们有可能如实陈述自己经历的事实而不顾后果如何,但年龄稍长的未成年人明显有了更多的顾虑,他们更多地考虑自己的行为给周围其他人带来的影响,从而有可能对事实加以隐瞒或提供失实的言词证据。

  未成年人一般在心理上依赖其父母或其他具有亲密关系的人。与未成年人关系亲密的人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影响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实现:一方面,成年人,特别是关系较为密切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关于过往事件的偶然谈话能够使儿童以全新的方式再现自己的经历,使未成年人对谈话内容产生依附性,该内容成为未成年人保持自己记忆、再现自己经历的主要印象。另一方面,当亲密的成年人故意告诉未成年人对某一事件应该怎样向别人描述时,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教唆向询问者撒谎。例如,某7岁幼女控告谭某强奸,取证人员发现该被害人对被害经过背诵如流,每次的陈述内容都如出一辙,但每当问及细节就不知所云。后来证实该幼女母亲唆使7岁女儿诬告谭某并教她背诵犯罪过程。

  给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造成不良影响的外界因素还可能来自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利害关系人可能利用未成年人缺乏经验、对外界恐惧的特点对其采取威胁、引诱等手段迫使未成年人伪造言词证据。当有人威胁未成年人不让他们讲真话时,未成年人往往屈从于威胁者的威胁,对询问者撒谎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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