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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作为财产——政治腐败分析(上)(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共和制下,人民是否会腐败呢?从道德的意义上说人民是可能腐败的,而且共和制特别强调市民美德,一旦人民整体腐败了,共和国便不复存在。但是从法律的意义上说,人民整体的腐败是说不通的,因为人民的意志是自由的,其表示就是国家法律。但是,个别或部分公民的腐败不是稀罕的事,这主要发生在选举中,当个别或部分选民收受候选人或其政党的贿赂时,他们出卖了自己的权力(选举权在宪法上一般称为权利,但本质上政治权利同时也是一种权力。),也就是说他们把自己的权力作为商品来交换,这样他们从根本上丧失了公民的品德。 对于共和制来说,选举制度是基础。除了贿选,还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个是,选举权是否可以放弃?第二个是,什么人有选举资格?第三个是,每个选民的选票是否等值?

  我们知道公民对于私有财产是可以浪费或销毁的,那么选举权是否具有这个特性呢?按照卢梭的社会公意概念,选举是全体国民的事,选举是固有的权力,同时公民有选举和不选举的自由,但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的多数人倾向于把选举视为一种社会职务,是为公共利益而设定的一种职务,这样导致后来将公民区分为积极公民和非积极公民的做法。从现在的实践看,选举被普遍设定为权利,公民有不选举的自由,但不能割让,不能实质性委托[9].如果大量的公民对于选举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时,那表明他们已经不爱共和国了,从政治道德上说,他们已经腐败,但法律对他们却无可厚非。

  普选权的确立是近现代民主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过去选举的限制主要有四项,即性别、种族、财产、教育,主要的理论是把选举看成履行公民职责的行为,它需要在乎和爱护社会秩序的诚心以及一定的理性能力与判断能力。随着女性的解放和教育的普及,选举权逐渐推广。但是,现在,任何国家都有一个年龄的限制,低于某个年龄的公民虽然从政治原则上说也是主权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在法律上他们没有选举权,而且和财产权不同,由于选举是严格的个体性权利,所以也不存在由监护人代为行使选举权的制度。 至于每个选民的选票价值,这首先是一个原则问题,其次也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技术。从平等的原则上说,首先必须废除复数选举权,规定每人只有一票的权利,如果每一个公民的主权必须同他的财产成比例,那么结果就是小股东将受那些较有势力的股东的支配[10].其次,每张选票都应该等值,或者要使其在价值上的差距缩小到最低限度,此即一人一票制。一人一票制从制度上保证了每个适龄公民在国家权力上的平等的股权。职业代表制具有内在的缺陷,不可能使每个职业的选民的选票等值,比如中国的农民占人口比例绝对优势,但有几个代表呢?地域代表制在选区划分上,应当使各选区人口的差别降低到最低限度[11],因此定期的人口普查对于选区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在共和制下,任何官员的权力都不是固有的,也不能继承,他们不过是人民的代理人(agent),从财产权的意义上来说,官员受所有者之托进行管理。不管是从道德的意义上还是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官员都可能将这个财产据为己有,都可能腐败。为了防止代理人超越代理的权限,背离代理的目的,除了选举制度,共和国就必须实行宪政和法治。历史表明共和制本质上是最不容易腐败的政体,只要选举制度健康运行,坚持法律至上,共和国的腐败就不是无药可医。世界上一些共和国比历史上君主制国家还腐败,这个事实也不能否定这个真理,因为这些国家绝对没有真正认真的选举,法律在这些国家绝对还处于统治工具的地位。

  (三)、君主共和混合制

  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制和共和制的混合。英国可以说是这一政体的典范,在英国奉行议会主权,完整地说,主权在“King /Queen in Parliament”, 就是说主权由国王/女王与议会共有,议会又由下议院和贵族院组成,兼有封建贵族制度和现代民主制度的特点,所以说,英国宪法最得平衡之妙。国王/女王形式上很大权力,实质的权力在下议院以及由下议院多数党组成的政府,前者被称为这种政体的“尊严部分”(the dignified parts),后者称为“效用部分”(the efficient parts)[12].所谓的议会主权,实际上指国家权力的最高的使用权,戴雪称之为法律主权。从所有权意义上说,君主立宪制国家的权力由君主和选民共享。国王/女王的权力不具有绝对性,选民的权力也不具有绝对性,否则,要么演变成君主制,要么演变成共和制。可以说,君主立宪制是一个君主和人民的合资公司,其中贵族的股份要比平民的多。议会乃是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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