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变这一状况,一方面要把好司法队伍“入口关”,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对司法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
注释:
[1] 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 参见王 超:《试论隐形程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3] 新华网2004年4月2日。
[4] 梁翠云 张元将:《诉讼拖延与量刑迁就问题刍议》,《检察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3期。
[5] 新华社记者邬焕庆翟伟:《监外执行:司法腐败黑洞》,《深圳特区报》,2004年4月2日。
[6] 新华社记者邬焕庆翟伟:《监外执行:司法腐败黑洞》,《深圳特区报》,2004年4月2日。
[7] 新华社记者邬焕庆翟伟:《监外执行:司法腐败黑洞》,《深圳特区报》,2004年4月2日。
[8] 梁翠云 张元将:《诉讼拖延与量刑迁就问题刍议》,《检察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3期。
[9] 新华网,2003年11月12日。
[10] 国务院新闻办:《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人民网2004年3月30日。
[11] 高一飞:《法律真实说与客观真实说:误解中的对立》,《法学》,2001年第11期。
[12] 王海波:《质疑北大教授陈兴良:刘涌的人权比别人的贵吗?》,人民网,2003年9月4日。
[13] 郭宇宽:《做一个律师该做的事情——专访张思之》,《南风窗》2004年10月下。
[14] 张步文:《认清检察院体制的弊端,推动检察院制度的改革》,载《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1期。
[15] 我曾在美国的法院旁听一起性侵害案件,我不是美国公民,但没有受到任何限制。但对性侵害案件,不经被害人同意,在旁听时不能录音录像,但是可以记录。可见,即使是对旁听者加以限制,也是从保护公民权利出发,而不是从防止对法院的监督出发的。
[16] 2003-12-10 新华网。
[17] 贺卫方:《为什么法院不可封杀记者》,《中国法律人》2004年8月号。
[18] 想必不少人不会忘记中国公民诉日本东史郎一案审理时的电视报道:法庭内审理进行,法庭外是来自中国的民众和有良知的日本人的游行抗议。
[19] 杨解君:《法律关系背后的关系》。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春季卷:,第168页。
[20] 《2005年司法改革:审判委员会必须去行政化》,《北京青年报》2005年2月14日。
[21] 国内有的学者误认为在判例法国家罪刑法定原则在普通法和判例法的制约下受到限制,但实际情况是,美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实行得非常彻底的。简单地说,现在美国司法中对定罪量刑必须严格遵守非常祥细的制定法,如《量刑指南》。普通法和判例法只是作为定罪量刑时解释法律的工具。如“七步量刑法”中,在法律已经确定范围内(如1——3年),被告人可以将自己可能判处的刑罚与自己过去判过的类似案件,其他州类似案件、本州类似案件、与其他州更重或更轻案件、本州更重或更轻案件进行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比较,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辩护。
[22] 在美国,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只决定事实是否成立,不进行量刑,量刑问题由法官解决。不过不管是否由陪审团量刑(在处死刑时),定罪和量刑程序必须分开,主要原因是:如果定罪和量刑程序合一,辩方作轻罪辩护的时候,就等于承认自己有罪,如果将二者分开,则被告人可以先作无罪辩护;万一被宣告有罪,再在量刑程序中作轻罪辩护。
[23] 《量刑指导规则:贪污多少人头落地》,2004年8月7日,红网。
[24] 李文明、刘伟洪、苏喜民:《对不起诉案实行听证制度的探索》,载《检察论丛》第3卷,孙谦、刘立宪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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