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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二、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内涵的分析

  如何理解和解释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是宪法理论与实践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它既是解释学的命题,同时也是宪法实践中的课题。分析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方法或途径主要有:通过宪法解释阐明文本中公共利益的含义;通过学术界对公共利益的研究,确定公共利益的学术内涵;通过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的判决寻找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的方法或内涵;通过普通法律规定的有关公共利益的内容,对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价值分析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生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之一,内容十分丰富。根据《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中,公共利益也称之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主要指”被立法机关或法院视为与整个国家和社会根本有关的原则和标准,该原则要求将一般公共利益(general public interest)与社会福祉(good of community)纳入考虑的范围,从而可以使法院有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某些交易或其他行为的法律效力。[3]作为一种表述方法,英美法系国家还有“公共利益法律”的概念,它指“对民法权、济贫法、环保法、医疗保障法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的总称。按照这种解释,依公共政策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或私人交易进行限制,并对实施任何可能给一般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设定必要的界限。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共政策“相关的概念是公共秩序,也称公序良俗。但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是否是相同的概念,学者们的观点是不同的。其实,两者之间也存在如何价值转换的问题,如政策与利益之间并非处于内涵上的对应性,政策有具体的表达方式,而利益的表达是不确定的,它所追求的仍然是一个公众共同的需求。

  日本学者在解释日本宪法第13条时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方法与理论,如有的学者认为,第13条的规定提供了权利制约的根据;也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训示性的规定,即只要是不违反公共福利,基本人权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根据日本学术界的基本观点,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应是个人利益之集合,它是调整人权相互间冲突的实质性公平原理。公共福利又分自由国家的公共福利与社会国家的公共福利,前者指从尊重个人平等的立场,公平地分配和保障人权的原理,而后者是指以限制经济活动和财产权为内容的权利分配原理。[4]韩国宪法法院在宪法裁判中,根据不同的宪法案件,对公共利益(公共福利)进行了宪法解释,比较合理地解决了人们在利益关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如在道路交通法和刑法中规定的死刑合宪性问题的判断中,宪法法院认为,维护社会秩序是指为了共同体的和平,在个人或集团之间建立和谐生活的规则[5].在1996年的宪法法院判决中,对公共福利概念进行了严格的解释,认为:公共福利比国家安全和维护秩序具有更抽象和开放的功能。公共福利在经济秩序中得到了具体化。均衡的国民经济的发展、合理的所得分配原则、市场的调整与滥用经济力的防止、实现经济民主化、防止地区之间的差别、消费者保护等宪法的经济课题是“公益”概念的具体化。公益并不仅表现在宪法文本上,它具有广泛的价值体系,为了国民的社会保障,依公共福利的需要限制财产权行使存在着正当性。从宪法法院判决中可以看出,公共福利是实现宪法经济正义的重要条件与表现,是一种开放性的概念体系。

  在我国,有关公共利益的讨论主要围绕概念表述与具体构成而展开,已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我国的宪法文本中,同时出现了相互联系的概念,如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祖国利益、社会利益与集体利益等。由于迄今为止没有启动宪法解释制度,对公共利益的确切含义公众还没有取得普遍的共识。对文本中的公共利益的理解也是不同的,如有学者认为“在我国,一般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两个方面。[6]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出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在其内涵上与公共利益有一定的价值联系,但表述方式是不同的,如社会公共利益更侧重于秩序的价值,而公共利益更侧重于个体与公共生活之间的联系。为了说明公共利益与政治生活之间存在的价值联系,有学者将公共利益分为四个层面:一是最基础的层面,应该是共同体的生产力发展;二是公共利益就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受益的公共物品的生产,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三是社会每个成员正当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四是合理化的公共制度。[7]这种分类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不同领域公共利益的意义,有助于对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分析,但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公共利益分析上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合理把握,特别是围绕公共利益出现争议时,很难确定具体的标准。与宪法文本上的含义比较接近的内容是第三和第四种意义,即公共利益以保障社会成员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并通过制度的建立实现公共利益。从某种意义上,”创造政治制度的能力,也就是创造公共利益的能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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