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8)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宪法司法化的讨论能够成为宪政运动的一部分,那么就应当从法律解释学的立场出发,考虑宪法司法化的主张本身是不是具有宪法上的依据。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采取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对宪法及其修正案进行解释,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释来寻求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宪法甚至实行违宪审查的宪法依据[33],从宪法上来理解什么是宪法上所说的“受教育权”[34].只有采取这种宪法解释的技艺,我们才能避免各种宪法意识形态的影响。法律解释学的立场和方法,是法学家摆脱被某种政治力量操纵从而获得自主性的惟一有效的知识方法。正是利用这样的方法,我们要从解释宪法规则的角度来问一个问题:宪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是不是就排斥了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解释宪法的权力?为什么“受教育权”要作为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之中?由此我们才能为宪法司法化提供宪法解释学上的依据。正是对这类问题的细致分析和解答,法学家才能摆脱公共知识分子的意识形态立场,他们既不是人民法院的同谋者,也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言人,而是一个真正独立的知识群体。法学家服务的不是每个政治机构的利益,而是服务于法律的真理,服务于建立良好政体的普遍政治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法学家甚至不是人民的代言人,也不是简单的权利捍卫者,法学家就是理想国中的城邦护卫者。倘若如此,思考宪法问题,除了法律的维度,还必须增加政治哲学的维度,宪法在法律化或司法化的同时,还必须政治化。

  「注释」

  [1]随着法治的进展,中国的改革将会迎来一个“宪政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宪法解释权的运用将涉及国家政治权力资源在改革中的重新配置。参见强世功《中国距判例法有多远》(《21世纪经济报道》 2001年2月12日);强世功《WTO与中国的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16日)。宪法司法化的呼声无疑可以看作是最高人民法院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触及宪法解释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被一些学者看作是司法权自我扩张的所谓“司法抢滩”,参见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信春鹰编《公法》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

  [2]概略地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宪政运动主要集中在政治民主化方面。90年代以来,尤其是“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之后,通过法治来促进民主的宪政方略被学者和社会所普遍接受,参见季卫东《中国:通过法制迈向民主》,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4期。事实上,在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许多人都意识到其中的宪政意涵,参见江平等《宪法司法化四人谈》(《南方周末》2001年9月13日)。有人认为“宪法与宪政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宪法权利司法化势头的形成与发展”,参见陈云生《宪法权利司法化及司法保护》(《法制日报》2001年8月19日)。尽管如此,许多学者对通过宪法司法化的制度构造来推动宪法发展在理论上和制度操作上表示怀疑,参见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沈岿《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宪法第一案”存疑》(htpp://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2599)。

  [3]参见王磊《宪法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页以下。

  [4]参见爱德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8年)第35页。

  [5]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二章,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6]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页以下。

  [7]尽管在司法判断的法律技术问题上,美国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但是美国将这种传统运用在全新的政治基础之上,即美国坚持“人民至上”或者“宪法至上”,而不是“议会至上”。作为宪法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将普通法的法律技术运用到解决国家权力分配的宪政问题上。参见Larry D.Kramer, The SupremeCourt,2000 Term—Foreword:We the Court,115 Harv.L.Rev.4 (2002)。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