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问题的思考(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关于后一个“统一”,按照我国学术界较为普遍的看法,前一个“统一”与后一个“统一”也是统一的:有选举权,也就有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有选民资格;有选民资格,也就有候选人资格。这是一个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逻辑链条。但在我们看来,即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也不等于说选民资格与候选人资格就是统一的,因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有选民资格就不是统一的,在上述所谓逻辑链条中有一个普遍认为没有问题的环节其实是有问题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有选民资格不是一个概念,某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他在某时某地具有选民资格实际上是两回事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虽然是取得选民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并不是取得选民资格的充分条件。选民资格是具体参加某地某次选举的资格。无论在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还是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的直接选举中,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居民和村民,要取得本地本次选举的选民资格,都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精神条件和属地条件。正在发病期间、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不具有能够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虽然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但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暂时去某外地出差、办事或治病的人可以取得参加当地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领导成员选举的选民资格。既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定具有选民资格,那么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不一定具有候选人资格。肯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不能必然得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定具有参加本村本次村委会选举的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的结论。既然法律法规可以对参加本村本次村委会选举的选民规定资格条件(非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和必须户籍或居住、生活在本村),那么法律法规也可以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规定资格条件。

  五

  让我们回过头来再看看大多数现行省级法规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情况。应当看到,大多数现行省级法规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为村民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供了一定的向导。对于引导村民正确认识和行使民主权利,把那些素质好、威信高、能力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办事的人提名为候选人,不提名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人为候选人,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不能说是没有意义的。

  然而,同时也应当看到,现行省级法规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虽然在政治上很有意义,但在法律上意义却有一定的局限。现行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都没有关于大多数选民投票选举不具备法规规定条件的人为村委会成员,选举无效的规定。即便是从消极的否定的方面规定了村委会成员限制性资格条件的黑龙江省村委会选举办法,也没有关于大多数选民选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未过3年的人为村委会成员,选举无效的规定。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条款,所有这些规定实际上都只有一定的政策引导性,缺乏法律强制性。尽管这些规定对于引导选民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以及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有一定的意义,但对选民的提名和投票并无严格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旦有不具备法规规定资格条件的人或违背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人被大多数选民选为村委会成员的情况发生,要么选举的合法性会成为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要么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的权威性会受到很大的损害。

  例如,2001年山西芮城县汉渡村的一个村民曾致函北京,询问“该村原党支部委员,在选举中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党内处分的人,能不能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处在《乡镇论坛》的“村治咨询”栏目公开作答:“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带领村民致富的条件,并按照村民的意愿,结合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尽管山西省的地方法规中对超生并受到处罚的人是否能当选为村委会成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由于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又是全部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据我们所知,山西农村的许多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时,都把是否超生计划生育作为资格条件的重要内容。时限一般是选举前的三至五年。”“有的人也许会问,如果选民硬是把严重超生计划生育的人,选上来当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怎么办?这里我们介绍遇到这种事的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如果虽经反复教育,且选举程序正常,选民还硬是要选超生计划生育的人当村委会成员,那就认可当选结果,这种办法虽满足了民意,但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另一种是,像黑龙江省地方法规规定,凡超生计划生育的当选为村委会干部的当选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村民们知道某人超生计划生育后,还是硬要选他(她)为村委会干部,你选吧,选上了也没有用,因为地方法规规定这种人选上了也是无效的。这种办法的好处是,既没有剥夺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能够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同时还能确保在村民自治工作中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我们比较同意后一种做法。需要注意的是后一种做法需要在地方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在给出的答案中,农村处承认,仅从积极的肯定的方面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是无法阻止不合乎条件的人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如果选民硬要选他(她)的话,对其当选的结果也无法不认可。农村处认为,如果在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不具备法规规定资格条件的人或违背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人当选无效的规定,那么事情就要好办得多。农村处这一意见总的精神无疑是正确的,但农村处在谈到黑龙江省地方法规规定时的具体表述或判断却有误,因为黑龙江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虽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的规定,但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当选无效的规定。“职务自行终止”与“当选无效”并不是一回事情。“当选无效”是指法律不承认当选结果,选举结果自始无效:“职务自行终止”则是指法律承认选举结果,只不过是当选人在获得职务的同时又丧失了职务,选举结果在法律上有效的同时在事实上丧失效力。上述情况表明,现行省级法规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由于弹性太大、刚性不足,而无法给实际生活中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确定的规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