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影响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几个负面因素(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一)漠视个人的权利

  苏联法律是革命的法律,是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革命的法律有利于夺取政权,但并不适用于执掌政权。它强调的是集中性和阶级意志,过多的将政治术语充斥在法律文化之中。苏联法律文化过分强调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强化“国家主义”观念和集体主义精神,轻视社会主体的个人自由。它过分强调法律的阶级属性而忽视了法律的自然属性,连婚姻家庭方面也是如此。它过度的要求局部服从于大局,个体服从于整体,一概排斥资本主义法律世界的一切,而不管是先进的或有益的。苏联法律有关个人权利的观念是非常淡薄的,故不可能产生象资产阶级那样的人权至上的观点。苏联法律是国家本位的法,法律以维护公权即国家的统治权为首要任务,私权观念极为淡薄,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无产阶级的专政”而不是促进公民个人的自由。

  直到现在,我们从本质上分析、揭露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和制度的性质多,而对其反映现代社会生活科学合理的经验和做法的肯定、借鉴的少;重法的本质和其社会政治内容的研究多,轻法律形式或法律本身问题的研究;关注行使国家权力的方便多,对社会主体权利和自由的认真研究、切实保护的少;在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主要靠政策办事,依言不依法、依人不依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即使在法律调整的领域,其方法也往往是行政命令式的,忽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调整方法;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比较缺乏[16].有学者认为,新中国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性和法的单线历史进化的法律意识形态,以暴虐的“文化革命”实践,将“法治论说” 生生阉割了。“法治”于当代中国来说,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必须寻求重新孕育生长的起点[17].

  (二)没有私法的概念

  社会主义制度的创始者否定私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必要性,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国家(权力)统揽一切的理想社会。这种对公法的一味强调和对私法的彻底否定相应地产生了权力的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和权利的极其微弱、极其贫乏。在苏联的法律体系中,民众的公、私权利在法律上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基本的轻视。重视公法秩序的维护,轻视个体权利的保护。苏联法律强调用行政法制手段管理经济生活、不重视民法的作用,只符合发展计划经济的需要。在财产所有制上,只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个人所有制是受限制的和非常有限的,这一观念影响了我国几十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建国以来在经济领域采取以计划配置社会资源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属于政府主导型、动员命令型经济。经济活动主要依靠计划完成,经济纠纷主要采用行政方式解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保护私法秩序的需求,法律的主要功能就在于维护公法秩序的稳定。活动透明性差,各种干预频繁,人治成分浓,法治成分淡,民主程度低,专制风气甚。

  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的制度惯性的影响仍将长期存在。经济领域存在的问题对法律的影响是传统司法理念形成的直接原因。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具有相对独立性,市民社会的自由与政治社会的秩序既对立又制约,形成了商品经济应有的独特的社会结构。具体说,市民社会对权力滥用的制约准则是权力掌有者必须同时恪守职责,政治社会对权利滥用的制约准则,则是权利行使者必须同时遵守义务,至此,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18]的分工制约机制明显可见。在我国法理学研究中,在法的一般定义上,长期沿用苏联的提法,特别是维辛斯基给法下的定义:“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狭义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实行。” 法律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传统人治主义思想与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的副产品。受这一理论的影响,形成了在我国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工具主义观。毛泽东是同法治对立的“人治加群治”的法律思想,他的法律观只是停留在“工具论”上的虚无主义法文化观。不是把法推崇为人民权力与权利的行为准则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调整器,而是作为控制社会的“阶级斗争工具”和“专政的工具”。司法机关也一概称之为“专政机关”,对于一切国家行为与社会行为,不是从实际效果上来评得失,而是以“公有”还是“私有”来区分好坏,以是“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还是“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的,来判断是非。邓小平则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过渡[19].我国至今为止没有民法典,且现有的《民法通则》又强调的是国家的积极作用,公权干预私权现象屡见不鲜。这也与司法的本质属性,包括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等相背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