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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的法律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人类社会前进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曾指出:“任何人的职责、使命和任务就是全面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 (注释7) (P66)在当代中国,面对社会的深刻变革,如何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最重要、最急需、最紧迫的就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来实现这一目标,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前进。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他们的成才与否、是否具备较高的素质是决定整个民族生死攸关的大事。大学生应通过不懈的努力,利用大学创造的育人和成材环境,为个人充分、自由、全面地发展创造条件。结婚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将从各个方面影响大学生的成材,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也不利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那么,在当前提倡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下,面对学生权利和高校管理中因限制结婚而引发的冲突,我们应当如何应对?

  三、大学生不能结婚

  人类学家威廉`斯蒂芬认为,婚姻是:⑴社会的合法的性结合,⑵开始于一种公众宣告,⑶具有某种共同的思想职能,⑷假设有一个明确的婚姻契约。(注释8) 中国先秦时期的礼仪选集《礼记》中说:“昏礼者,将合二妇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应该说,古今中外都把男女两性结为夫妻看作一种社会关系的运动,认为这种关系是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马克思在《1944 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曾深刻地指出:“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直接的、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在这种自然的、人类的关系中,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地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注释9) (P80)缔结婚姻既然是两性之间的一种现实性的社会行为,它就需要一定的基础,这种基础包括生理、心理、物质等各个方面。我们认为在校本科大学生除了基本具备结婚的生理基础外,并不具备结婚的其他条件。其一,在心理方面。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社会责任感,但由于缺少和社会的直接接触,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幸福观等都还处在形成的过程中。总的来说大学生在心理上缺乏稳定性,心理承受能力差,自我控制力不强,情绪波动起伏较大,在日常生活、学习、交往中带有浓厚的感性色彩。把爱情等同于浪漫,把恋爱等同于婚姻。他们对于婚姻的理想化程度较高,对于婚姻的复杂性认识不足。而婚姻作为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并非易事。婚姻关系中包含着对对方强烈的责任感。实际上,婚姻就是生活,家庭就是责任。婚姻家庭中很多事情的发生和处理绝不是恋爱中的大学生所能预料的,校园环境的单一性使他们对诸多问题的理性分析常常流于表面和肤浅。大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他们对于婚姻和组建家庭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 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因此,从心理年龄上看,大学生不适宜结婚。其二,不具备起码的物质基础。马克思认为,两性关系是人类为满足自身繁衍需要而存在的一种生产,它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一样,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生产。它以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为基础。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就没有人类自身的生产。如果历史地看问题,真正意义上的婚姻是人们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下体现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社会分配关系的一种经济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物质基础本身已经成为稳定巩固配偶关系的手段。直至今天,婚姻仍然受生产资料所有制和财产占有关系的制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生产资料和财产占有关系所导致的普遍存在的经济利益的差别会进一步反映到婚姻的选择决定和婚姻生活上。大学生中很多人是处于浪漫爱情的高潮之中来谈婚论嫁的,他们将结婚视为浪漫爱情的最高潮和总结。但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结婚是一种社会制度,必是涉及到诸多利害的选择,有很多庸俗的问题要处理,” (注释10) 而这些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予以保障。大学生身处求学阶段,尚未取得经济上的独立,还处于一种物质上的依附状态。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日常生活和学习的费用是由家庭来供给,并不宽裕,对于结婚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根本无力面对和承载。经济条件如同一把利剑,约束着大学生的婚姻权, 而“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机构以及由经济机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注释11) (P20)从这一意义上说,大学生的婚姻是空中楼阁,看上去美妙,但完全没有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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