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政教分离原则的宪法价值(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注释:
[1]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2] 在美国表述为“政教关系”(Church—State Relations),构成美国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广义上的政教关系指政府与教会的关系,同时也包括政治与宗教的关系。详见刘澎:〈当代美国宗教〉,社科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7章。
[3] 高全喜:“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载“人大与议会网”,2004年11月3日。
[4] 见刘澎:〈当代美国宗教〉第7章。
[5] 高抑信一:宗教自由,《体系 宪法判例研究》,第13页
[6] 围绕宗教信仰自由与政教分离原则问题,宪法学界形成了一元论与二元论两种学说。一元论认为,两者遵循共同的原理,只是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离是为了保障自由,自由需要分离;二元论认为,宗教的自由是目的,政教分离原则是一种手段,分离理论是保障宗教自由的政治组织原理。
[7]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从1981年到1986年,爱媛县政府分9次向本县所在神社支付公共财政经费45000日元,在慰灵大祭时又从公共财政中支出 31000元,作为供物基金。本县的部分住民认为,县政府的支付公金行为违反了宪法第20条第3款、89条的规定,根据地方自治法第242条的规定,以当时的县知事为被告,提出宪法诉讼。1997年最高法院作出了违宪判决,支持住民的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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