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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与有效政府(3)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并且规定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这一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建设宪政法治的要求。法治国家要求确立宪法与法律至上,国家机关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政府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政府行为是无效的。与此同时,公民有充分的自由,非经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任何处罚。这对国家公务员也是一样的,国家公务员是依法在其岗位上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它并不是国家的奴隶,国家公务员在其岗位上需要承担法定义务,但其法定的权利也依法得到保护,不受任何非法侵害。

  《国家公务员条例》详细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以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录用制度,以德能勤绩为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考核制度,以用人唯贤为原则的职务任免和晋升制度,以及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的纪律、公务员培训、交流、回避、申诉控告以及辞职辞退退休等各项制度。这些制度,以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为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使得国家公务员管理走上了专业化、制度化的道路,为现代化的政府体制奠定了制度基础。

  到今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颁布10周年。它为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过10多年的实践,可以说,已经为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就如中国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先生所说的那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十年来,中国公务员制度推行取得了十项显著成绩:

  管理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十年来,围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定、办法以及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公务员管理的主要环节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凡进必考机制基本建立。实行公开考试、择优进人,是对传统机关进人方式的重大改革。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各地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打破身份、地域限制,不拘一格选人才,一大批素质好、年纪轻、学历高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激励机制开始运行。实行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同奖惩、工资、职务升降、辞退等环节挂钩,“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大大改变。

  奖励制度发挥有效作用。几年来,中组部等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了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一大批优秀公务员受到表彰,让民众看到了公务员勤政、廉政的新形象。

  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推开。这一制度打破了职务晋升中的“论资排辈”现象,使诸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轮岗、回避初见成效。对领导岗位和“热点”职位有计划轮岗,激发了公务员学习和工作热情,加强了监督;对公务员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实行回避制度,打破了亲情关系网,改善了公务员工作环境。

  出口初步畅通。实行辞职辞退制度,机关告别了“铁饭碗”,开始打破“能进不能出”的局面。对于不愿在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允许辞职另谋他业;对于那些不干事、不尽职、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通过辞退清理出公务员队伍。

  培训开始进入轨道。据不完全统计,十年来中国开展各类公务员培训超过一千七百万人次,公务员的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作能力得到提升,保证了政府机关的高效运转。

  廉政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公务员纪律、处分制度的实行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颁布实施,加强了对公务员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据统计,近五年来,有六万多人受到了各种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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