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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凌云:对我国“大保安”立法进路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所以,“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不顾我国保安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社会的实际需要,不分轻重缓急,“盲目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一定要按西方的立法进路去解决我国保安业面临的问题,不仅不会起到积极作用“,甚至会给我国保安业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后果。

  我国立法始终坚持“条件成熟的部分,先立法”、“分步走”的立法观念和政策。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业已经完全社会化,具备了立法的条件,公安部法制局已经连续两年将这方面的单独立法列入行政法规立法规划之中,公安部科技局在总结地方立法的经验基础上经过大量的调研,已经草拟了比较成熟的行政法规草案(《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企业管理条例》)。而保安立法还存在着进一步推进保安公司社会化、市场化,进一步推进有关改革,有关立法草案还比较粗糙等问题。因此,我认为,我国保安立法应该走自己的道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采取务实的态度,“分步走”,“分块”立法。

  (1)先就比较具有立法条件的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业进行立法,不要人为地硬将其与保安公司的立法捆绑在一起。否则将贻误、错过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业的发展机遇。

  (2)与此同时,进一步深化保安公司的改革,推进其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积极酝酿针对后者的保安服务立法。如果条件成熟,可以制定一个专门针对保安公司的法律。当然,也可以考虑制定一个一般法,即《保安法》(或者《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从立法技术上,上述两个立法之间是非常好对接的,只要在后一个立法中规定:“有关技防部分的规范,适用《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企业管理条例》”。而且,从规范的效果看,“分块”立法与统一立法可谓殊途同归,规范效果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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