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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论纲(4)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从与公民的关系说,虽然民事关系要比行政关系更广泛、更复杂,但民事权益的保障,离不开行政机关。很多人以为保障民事权益,制止民事侵权行为,主要依靠法院,行政机关在此无能为力。这是一种误解。民事权益的保障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制止,首先关乎行政机关。这是因为,民事侵权行为具有双重性。例如,甲乙二人打架,甲将乙打伤,这是民事侵权,但同时甲也侵犯了治安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民事侵权行为,侵犯的不仅是公民权益,也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就必须给破坏治安管理秩序的甲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即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民事侵权行为的制止;即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数量多,程序简单,效率高,因而常常在处理了公民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同时,也顺手将民事赔偿问题附带解决,这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情况。即使作为典型民事关系的婚姻关系,为维护良好的婚姻秩序,结婚时也必须先到行政机关去登记,如此等等。因此,对民事权益的保障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制止,常常首先由行政机关采取措施。这就必须强调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难以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也将会影响民事关系的正常发展,使民事权利难以保护。当然,这并不等于说行政机关可以干预一切民事侵权和民事纠纷。在这里,最重要的界线是法律界定。

  另外,在公民守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一对法律关系,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常常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言教必须与身教并重,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要求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逐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公民的守法并不难,难点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从;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方式上的这些特点,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因此,依法行政将是依法治国最困难的部分。依法行政的困难,也就是依法治国的困难。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依法行政不能取得成效,则依法治国最终也难以实现。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不奉行法治原则,谈不上依法行政。人治与主观随意性相联系,权力的行使由个人意志决定;依法行政与法治相联系,权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和评判标准。

  三、依法行政的历史发展

  依法行政是近代社会法治国家所普遍奉行的准则,但由于各国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传统的区别,对于依法行政内涵的概括,也因时代和国家的不同而相异。

  资本主义初期,适应自由竞争的需要,提倡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因此,依法行政之法,是指狭义的,即国会制定的法律。“无法律即无行政”。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扩大、深入,法治国逐步建立,依法行政之法,扩大至根据法律制定之法规等行政立法,这是国外依法行政理论的主要时代变化。[①e]就国家而言,德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Otta Mayer在《行政法》中认为,依权力分立原则,国家应“依法律而治”,即国家之司法及行政皆受法律之拘束。依法行政的重点为“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②e]2.法律优越原则;3.法律保留原则。”[③e]印度行政法学者M.P.赛夫在其《德国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德国的“法治”观念包括两种意见,“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各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形式的法治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根据宪法制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④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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