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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3)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行政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一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它们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权限的区别和关系;二是行政立法的程序;三是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也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目前我们正在制定立法法,上述行政立法中的三个主要问题,都是立法法中需要解决的。??

    首先,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立法中有两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即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或称法律优位原则,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这在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宪法规定的“根据”原则,至少应该是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据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在法律已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可以再作具体化的规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范围以内。对规章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总之,下一位阶的规范要与上一位阶的规范保持一致。这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立法法中所规定的“国家专属立法权”。即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立法法草案对此作了明确的列举,其中,最为重要的应该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言论、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受教育权等权利的保障。如果要对公民的上述基本权利作出限制或不利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进行,即该项立法权只能属于法律。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以将其中某些本应由其设定的权力授权给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行使。如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又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将除人身自由处罚以外的处罚设定权授权于行政法规,这属于相对保留的情况。授予多少,其他法律规范就可以设定多少。没有授予的,就不能设定。例如不能将处罚、收费的设定权授予其他规范性文件。还有一些立法设定权,如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执行权等则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能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这属于绝对保留的情况。这是依法行政又一最基本的原则。??

    其次,关于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使行政立法充分体现民意的重要保障,为此,必须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其中的关键在于设置听证程序。一切与公民权利、利益有关的立法,都必须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立法要听取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再次,关于行政立法的监督。广义的监督包括法律解释、纠正行政立法与法律不一致,以及解决行政立法特别是规章之间的冲突等问题。目前,行政立法与上位阶法律规范不一致,以及规章之间的冲突,都比较严重。立法解释跟不上实际需要,这就需要有监督和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机构。宪法对立法监督机构是有规定的,但实践中难于启动。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难于启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一是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解释法律和解决冲突的机构,二是如何启动监督的程序问题。??

    2、行政执法行为,又称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范围更广,法律制度也更多。但从公民的角度说,无非就是权利性和义务性两大类。权利性行政行为,包括赋予公民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如许可;或为某种行为的资格,如律师资格;也可能是在公民违法的情况下依法剥夺其某种权利,如吊销执照。义务性行政行为主要是依法使公民承担某项义务,如纳税;或依法免除某种义务,如免税。据此,下面介绍几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适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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