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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探究(4)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只有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而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则不是该权利的主体。因此,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只是一般债权,不属《合同法》第286条保护范围,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限于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

1、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首要的实质条件;同时,行使优先受偿权所要实现的工程款债权,依合同应是已届履行期限。

2、承包人应履行催告义务,且发包人在催告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后,承包人尚不能立即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应向发包人催告,敦促其履行到期工程价款,并在催告时给予发包人履行工程价款的一个宽限期。只有发包人在此宽限期届满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承包人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非法律禁止流通物。即建设工程是合法的,标的物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物,由此而产生的建设工程价款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非非法债权。

(三)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1、协议 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以建设工程折价。

2、申请人民法院拍卖 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折价不能达成协议的,应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以拍卖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不能(宜)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下列情形不能(宜)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设工程价款不明确或双方有争议的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实现工程价款,己方必须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即工程按期竣工并验收,双方为此已进行工程决算,工程价款明确,包括违约责任已达成共识不存在争议,只有这样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 即建设工程须可折价、拍卖。公用物、军事设施,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医院、校舍、桥梁等均不宜折价、拍卖,承包人不能对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⑨。

3、双方约定不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如当事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自愿约定不得对建设工程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此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包人即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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